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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蒋少荣: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其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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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要科学地界定教育法律关系,必须清楚地认识教育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认识清楚教育法律关系究竟是在哪个层面上提出的,其特殊性表现在哪些方面,究竟是什么。它与同类法律关系相比,要获得对教育法律关系含义的科学知识,还必需清除地认识到教育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如与刑事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等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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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娟:浅谈教育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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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教育由社会的边缘走向社会的中心,如何以法律介入教育是当今世界普遍关心的共同问题。本文从教育法律关系入手,阐述了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产生、变更、及终止,分析了从现今存在的不同法律体系下的典型国家对教育权利的保障程序和救济的途径及我国教育权利救济的弊端及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教育权利救济的措施,从中对更好地规范我国的教育权利及实现教育权的救济,对我国更好的规范教育法律关系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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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珠琳:试论我国教育法律关系中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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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关系是根据教育法律规范建立起来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构成把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对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特点的准确把握,是贯彻实施我国教育法律依法治教的关键。本文对我国教育法律关系中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特点进行了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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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春伟:法律关系客体新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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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传统的观点,法律关系客体是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用这一理论来解释法律现象时,却遇到了问题,往往得出不同的结果。在对法律关系客体的具体范围的理解上,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探讨。法律关系客体应当是法律设定的体现主体权利义务内容的客观事物。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与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法律关系客体不同于法律上的标的,人身可以成为法在系的客体,行为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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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蒋超:论教育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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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教育法规而产生的以在教育活动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教育管理法律关系、学校管理法律关系和平权性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可分为基本主体和非基本主体两类。只有教育行为才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本文还论述了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首次对教育法律关系运行进行了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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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何菊仙:构建高校与学生和谐的教育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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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21号令颁布,为高校学生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对高校的依法治校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新的形势下,结合学生思想实际,构建高校与学生和谐的教育法律关系,是一个新的课题。本课题的研究,调查了高校与学生教育法律关系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了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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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吴殿朝:社会转型中的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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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导致我国教育主体发生了分化,这一时期基本的教育主体包括国家、社会、家庭与受教育者。教育主体的分化意味着教育关系必然发生变革,社会转型中的我国教育关系较以前有所不同,包括教育行政关系、学校管理关系、教育教学关系、教育契约关系、教育监护关系。处于变革中的教育关系对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产生了政府行使的国家教育权,社会行使的社会教育权,学校拥有的办学自主权等新型教育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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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杜文勇:试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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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近几年学术界和司法实践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认为
:学校与学生关系的实质是一种隶属型的教育管理法律关系 ,它既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 ,也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
,它有其自身的特点。司法和学术界提出的监护关系、平等关系等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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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周光礼:政府、市场与学校:中国教育法律关系的变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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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与社会结构的重构,我国教育主体发生了分化。转型期基本的教育主体有:国家、社会、家庭与受教育者。教育主体的分化意味着教育关系的变革。我国的教育关系在计划经济时代是以计划、行政命令为基础的教育关系,这一关系具有政治化、行政化的色彩;市场经济初步建立之后,教育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逐步形成了一种利益分化、市场化的教育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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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叶芸:从教育法律关系看教育之“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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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津规范的是人们的行为,学校、教师对学生不论是用肯定的教育方式还是用否定的教育方式进行管理都应符合法律规范。但在教育实践中,教师对学生进行管理时,往往因理解有误或使用方法不当而违反相关的教育法律。文章从教育法津关系讨论否定的教育方式"惩",其意在于通过正确地把握教育法律关系中"惩"的实质,使学校、教师在运用教育之"惩"时,可以"惩"得合理、"惩"得合法,"惩"得收到预期的教育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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