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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不服学校“试读处理”大三学生向教育部申诉成功
背景知识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的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申诉权利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教育申诉制度按照申诉主体的不同又可分为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1]。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者教育其他机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不服,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教育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2]。《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教育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3]。《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200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高校学生申诉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为行政相对人设定的权利救济制度,其目的和实质在于补救和维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重点反思
1.教育申诉
2.教师申诉
3.学生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