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第二专题 教育法制案例分析>>案例4 不服学校“试读处理”大三学生... |
至此,小蔡近一年的申诉终于有了结果。2006年5月,根据国家教育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的要求,西安石油大学重新制定了《西安石油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改了原规定中“应予申请试读”的相关内容,并增加了“学业警示”条款,规定,一学期内学分低于规定分数的学生,学校将给予学业警示,由学生所在院系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对学习情况进行跟踪。[4]
挑战思考
本案例中,小蔡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学生可以通过申诉救济自己的权利?
活动建议
1.理解教育申诉制度的含义。
2.讨论并总结教育申诉制度的主要特征。
3.讨论并理解法律救济途径。
作业练习
1.案例中,小蔡主要是通过哪种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作为学生,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采取小蔡这样的方式实现法律救济?
案例分析
1.答题要点
在本案例中,小蔡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的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申诉权利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小蔡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一,对学校“试读处理”不服,拥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也就是说,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各种处分不服的,均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实现法律救济。随后,小蔡对陕西省教育厅的“复查”意见不服,通过其代理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教育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学生也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如诉讼、赔偿、调节和仲裁等方式实现自己权利的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