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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2002年9月,家住南方的小蔡考入了西安石油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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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2-4 |
但因对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试读”条款存有异议,对校方“试读处理”的做法难以认同,小蔡始终没有接受“试读处理”,也没有提出申请,而是决定选择“申诉”。
在一份给有关部门的“申诉”中,他写道:第一,西安石油大学的“试读处理决定”不属于对学生的处理、处分范围,因为在所有教育部门法律法规中就没有“试读”一词,也没有这样的处理办法;第二,按照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试读应以学生提出申请为前提,但在自己还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校方强行要求自己申请,否则就要停课,违背了自愿申请的原则。第三,学校新制定的《学籍管理补充规定》中一些有关“试读”的新条款,并没有及时告知学生。而学生对此有知情权。
当时,与小蔡持同样观点的还有该校的小李。随后,两人多方提起申诉,要求撤销“试读处理”,但均没有结果。2005年10月17日,《西安石油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驳回了小李的申诉请求。2005年11月14日,陕西省教育厅对小蔡申诉的“复查意见”认为,校方对蔡同学的处理事实清楚,规定明确,维持了校方“试读”的处理决定。
2006年1月,因为对陕西省教育厅的“复查意见”不服,从事法律工作多年,代理过多件行政案件的李卫国,作为小蔡的代理人,向国家教育部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在此期间,因没有提出试读,小蔡没有上课、考试,因为投诉没有结果,小蔡随后回了老家。2006年4月,已经7个月没有上课的小蔡收到了国家教育部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这则教行复字[2005]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西安石油大学所设定的“试读”规定,法律依据不足,具体实施上存在不当。因此,决定撤销被申请人—陕西省教育厅就小蔡的申诉作出的《复查意见》,并要求校方对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试读”的条款作出修改,并重新对申请人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