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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行政伦理规范的生成与历史演变
 

(二)工业社会中的行政伦理规范

在中国进入工业社会的现阶段,官员的职责与农业社会有其本质的区别。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官员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因而应该提倡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为人民服务的事业。做好本职工作,是行政人员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思想道德素养,也是为人民服务思想在行政伦理上的集中体现。行政人员在伦理规范中树立勤政为民的观念,在思想深处树立公仆意识,在行动上贯彻群众路线,这是我们的领导官员执政的基础。行政人员只有通过主动积极开展工作的勤政途径,才能达到为人民服务的根本目的。当然随着历史的发展,生产力的快速增长,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人不再完全地受自然条件的限制。这一社会发展的趋势不仅使行政伦理规范在内容上彻底抛弃了封建的忠君思想和相关的封建道德观念,而且在形式上多以法律等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

工业社会中的行政伦理规范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忠于国家。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造就民主国家的形成与发展,此时国家代替君主,国家利益至上成为行政人员道德行为的追求与归属。第二,政治中立。这是公务员制度形成的前提。即禁止行政人员参加政治活动,以保证整个行政人员队伍能够切实、公正地为行政管理服务。第三,力倡廉洁。一方面要求行政人员不得接受馈赠,不得以任何形式涉足营私活动,不得贪污受贿等;另一方面,实行高薪金高待遇的工资福利制度,以此作为补偿,作为廉洁奉公的保障。第四,忠于职守。要求行政人员必须服从领导,承担岗位责任,并相互协助;在工作中应将全部精力投入公务,不得办私事,谋取私利;不得违背公共利益,不得败坏公务员队伍的形象和声誉。

当然中国现阶段还存在着大量的不利于社会秩序安定的因素,社会冲突还部分存在。控制社会冲突最根本的方式是实现社会伦理道德体系的有效整合,特别是通过行政伦理化来消解社会冲突。中国的行政伦理规范应强调:作为社会伦理道德体系的主体,积极主动地带动整个社会伦理道德水平的提升,以实现对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整合,并获得稳定团结的社会秩序,从而有力地推动中国现代化发展。

二、行政伦理规范的生成

(一)行政伦理的社会规范性

由于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人无法离开群体而独立生存,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总要与其他人发生这样那样的关系,为了约束个人,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让人类社会的行为“循规蹈矩”,就需要某种道德准则来进行调节。行政伦理是人类需要的历史发展的产物,它受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制约,其作用是通过规范形式来实现的。就行政伦理本身而言,它是一种特殊的规范体系。行政伦理本质上的社会规范性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在国家行政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中,有许多都是法律性和政治性的规范。当行政人员从被动地遵守宪法和行政法规进入自觉遵守阶段后,其行为也就升华为行政伦理行为。

行政伦理只有扎根于行政管理活动中,才具有活力。行政伦理表现为规范形式是人类维持正常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客观需要。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社会分工的日益扩大化,人类的社会交往和联系不断深入及复杂化,行政管理活动也面临更多的新问题。处于公共行政领域中的行政人员,他们的具体行为不仅直接影响与其发生联系的社会成员,同时还会间接地影响其他成员间的联系。在行政体系内部,无论是在组织目标之下的沟通与协作,还是在个体行为上的互帮互助,无可否认行政人员之间的联系和交往都随着社会的发展愈加密切。因此行政伦理本身反映了公共行政领域中的道德要求,其内容以规范形式固定下来,成为所有行政人员的行为准则。由于规范具有普遍性、公开性等特点,行政人员的行为不再是任意的,而是有章可循的、可以预测的,进而保证了公共秩序稳定性的真正获得。

行政伦理的社会规范性也是人类自我意识的反映,是人类内在道德良知的外在表现形式。由于行政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对行政人员的道德约束势必会影响整个社会的道德行为习惯。没有行政伦理规范,行政道德和伦理就只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乌托邦德治,即使以一定的习惯形式表现出来,也不可能为人们所接受,严重的导致道德公共领域发生危机。离开了规范,行政伦理既不能表现自己,也无法发挥作用,因而没有行政伦理规范也就没有行政伦理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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