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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行政伦理规范的生成与历史演变 |
(二)工业社会中的行政伦理规范 在中国进入工业社会的现阶段,官员的职责与农业社会有其本质的区别。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官员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因而应该提倡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为人民服务的事业。做好本职工作,是行政人员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思想道德素养,也是为人民服务思想在行政伦理上的集中体现。行政人员在伦理规范中树立勤政为民的观念,在思想深处树立公仆意识,在行动上贯彻群众路线,这是我们的领导官员执政的基础。行政人员只有通过主动积极开展工作的勤政途径,才能达到为人民服务的根本目的。当然随着历史的发展,生产力的快速增长,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人不再完全地受自然条件的限制。这一社会发展的趋势不仅使行政伦理规范在内容上彻底抛弃了封建的忠君思想和相关的封建道德观念,而且在形式上多以法律等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
当然中国现阶段还存在着大量的不利于社会秩序安定的因素,社会冲突还部分存在。控制社会冲突最根本的方式是实现社会伦理道德体系的有效整合,特别是通过行政伦理化来消解社会冲突。中国的行政伦理规范应强调:作为社会伦理道德体系的主体,积极主动地带动整个社会伦理道德水平的提升,以实现对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整合,并获得稳定团结的社会秩序,从而有力地推动中国现代化发展。 二、行政伦理规范的生成 (一)行政伦理的社会规范性 由于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人无法离开群体而独立生存,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总要与其他人发生这样那样的关系,为了约束个人,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让人类社会的行为“循规蹈矩”,就需要某种道德准则来进行调节。行政伦理是人类需要的历史发展的产物,它受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制约,其作用是通过规范形式来实现的。就行政伦理本身而言,它是一种特殊的规范体系。行政伦理本质上的社会规范性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在国家行政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中,有许多都是法律性和政治性的规范。当行政人员从被动地遵守宪法和行政法规进入自觉遵守阶段后,其行为也就升华为行政伦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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