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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程序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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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法律程序的特点 现代汉语中“程序”一词是个多义词,除了可以指称诉讼的法律过程,还可以指称机器的操作规程、事项的展开过程和先后顺序等等。从法学角度来分析,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做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过程是时间概念,方式和关系是空间概念。程序就是这样的时空三要素构成的一个统一体。当然,这其中最主要的是“关系”。无论是古代法的程序还是现代法的程序,在进行价值分析之前,程序就其本体而言是这样一种普遍形态: |
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程序有以下特点: 第一,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做出要求的。任何法律都是以人们的外在行为作为直接对象的。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是法律程序所针对的对象呢?一般说来,它是那些被立法者认为比较重要的法律行为,诸如狱讼、立法等等,它们都受到法律程序的约束,相应也就发展出了立法程序、审判程序、行政程序和一般法律行为程序。这也就构成了法律程序的外延。 法律程序最基本的分类是按照法律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把程序分为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审判程序(大致分为民事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合宪审判四种)、调解与仲裁程序,”等等。原来基本上属于政治活动的选举,在近代以来也成为法律程序的重要形态。其实程序的类型还不限于此,诸如公共问题决策程序等法律程序类型在现代社会活动中具有普遍性,在经济生活中,随着市场活动日益制度化,市场行为的程序不断增加。 第二,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的,换言之,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方式作为基本要素的。法定时间要素包括时序和时限。时序是法律行为的先后顺序,时限是法律行为所占的时间的长短。法定空间方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空间关系,即行为主体及其行为的确定性和相关性,比如审判行为只属于法院,这是确定性;“一切机关不得干预审判”则表明各主体在空间上的相关性。法律程序往往被称为“法律手续”,这是不够确切的。二是行为方式,即法律行为采取何种表现方式的问题,如审判行为的公开或秘密形式。 第三,程序具有形式性。程序本身是形式,如果说法律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那么程序无疑是法律的形式。就其达到的最后目的而言,它是一种伴随时间而经过的活动过程和活动方式。程序固然是工具和形式,但是法律程序决不是简单的工具或形式,它还具有自身相对独立的意义,表现在:法律程序的合理性有其自身的评判标准;在程序制度的发展史上,法律程序的不少方面能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程序传统还可以自成一派;另外,程序还具有某种仪式性、象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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