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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当程序的特征
  我们所谓现代意义上的程序是一种有价值倾向的程序,即所谓正当的程序,以示区别古代的法律程序和现实生活中的非正当程序。为了把握正当程序的基本特征,我们拟从五方面来分析。
  一、分化在正当程序中占据重要位置
  分化“是指一定的结构或者功能在进化过程中演变成两个以上的组织或角色作用的过程”。程序中的决定者不但不集中决定权,而且将决定权分解于程序的过程之中,即通过角色分派体系来完成决定。程序参加者在角色就位后根据程序法的规定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牵制。
因此程序法的内容是各种程序角色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法官、原告、被告、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陪审员、证人等等,都参与决定的过程,而不是由法官一人(方)决定。程序中的角色分化后,每一个角色都是以一个符号的形式存在,“一个真正的法官应该无视于立于其前的当事人,不将之当作现实之个体,而单纯的只知道原告及被告。易言之,法官只知道戴着原告、被告‘面具’的抽象当事人,却不认识在‘面具’下的个人”。而法官这种角色的分化结果,则是他们的高度职业化,陧序的结构主要是按照职业主义的原理形成的,专业训练和经验积累使他们的行为更为专业化、合理化、规范化,
  二、有意识地思维阻隔
  程序的设置是为了有意识地阻隔对结果、对法律外的目标的过早的考虑和把握。这样做的目的首先是为了防止恣意;其次是为了在结果来知状态下确保程序中的选择的自由。
  程序的对立物是恣意。正当程序要求决定者有意识地暂时忘却真正关心的实质性问题。在程序中,“法律的重点不是决定的内容、处理的结果,而是谁桉照什么手续来做出决定的问题的决定。简单地说,程序的内容无非是决定的决定而已”。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决定者对自己观点的抛弃,对实体内容结论方面的故意忽略,对案件当事人实际自然身份的置若罔闻。这样的情况下,程序具有超越个人意思和具体案件处理的特性,从而把纠纷的解决和决定的做出,建立在“结构化”和“一般化”的制度之上。在程序中法律的行家里手考虑的都是法律问题,即使有必要作道德、经济等事实方面的考虑,也都严格限制在程序之中,不允许决定者个人离开程序来作道义和功利方面的斟酌。这就带来两方面的效果,其一是决定过程中的道德论证被淡化;其次是先入为主的真理观和正义观暂时被束之高阁。
  程序中的预期结果的未知性(不确定性)能够确保程序中的选择的自由。程序保证结果的不确定状态,促使决定的过程成为一个可变而又可控的行为结构。基于利害关系,预期结果的未知性能够调动程序参与者角色活动的积极性,从而给予一个无限的自由空间,它吸纳了各种变化的可能性。这就是卢曼所谓的“在某些容忍的界限内接受内容上尚未确定的决定”。因此在众口难调的状况下,程序可以引起多数人的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