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一编 法的本体>>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节 正当程序的特征 
 
  三、直观的公正
  正当程序通过直观的公正宋间接地支持结果的妥当性。这是因为程序的设置中包含了这样的一些要素:对立面、决定者、信息、对话、结果。正当程序的要素中必然有对立面设置,它存在复数的利益对立或竞争的主体。决定者在多数情况下是指解决纠纷的第三者或程序的指挥者。正当程序对于决定者最重要的要求则是“中立性”。信息是指待决事项相关的事实、知识、资料、根据等等。对于一个事项的决定者来说,足够的信息是十分重要的。对话是指程序主体(特别是在对立面)之间为达成合意而针对争论点所开展的意见交涉方式。
  结果是指程序中产生的根据事实和正当理由做出的最终决定。这五个方面构成了程序这种“看得见的公正”,即直观的公正。
  案件的事实与程序的事实,客观的真实与程序的真实,它们是不同的概念。我们知道,检验客观的真实的方式与途径有许多,诸如证据的充分,我们固然希望结果得到直接的支持,但是事实并不如此发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结果是否合乎客观真实是难以检验的。正当程序要求“公正必须首先是被看得见的公正”。“看得见的公正”就是程序的公正。既然结果是否合乎客观真实是难以检验的,那就只能由程序的正确来间接地支持结果的妥当性。例如,进行诉讼而遭至败诉的当事人虽然对判决不满,但因为自己已经被给予了充分的机会表达观点和提出证据,并且由相信公正无私的法官进行慎重地审理,所以对结果的不满也就失去客观的依据而只能接受。“这种效果并不是来自于判决内容的‘正确’或‘没有错误’等实体性的理由,而是从程序过程本身的公正性、合理性产生出来的。”这一点接近于罗尔斯所谓“纯粹的程序正义”,换言之,只要是严格遵守正当程序的,其结果就应当被视为合乎正义的。
  四、对立意见的交涉
  正当程序是高度制度化的程序,因此对于当事人的设置有严格要求,这就是当事人的相互对立或竞争关系。当事人在社会生活的相互行为和关系中产生意见分歧或利益冲突,(程序开始于冲突一方的申请)程序是这种行为和关系的进一步延续,并且,程序通过当事人的相互行为和关系而得以实现。当事人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当事人的利益或意见必须是相互对立或相互竞争的关系。这些利益和意见如果不是相互冲突或相互竞争的关系,则不符合正当的程序。也正是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竞争,才使得各方利益的协商和让步成为可能。对立的各方在程序中同时具有了妥协的机会。
  当事者有权利进行意见的讨论、辩驳和说服,并且是直接参与、充分表达、平等对话,达到集思广益促进理性选择的效果。一般来说,程序起始于纠纷,而纠纷的本质是关于问题处理意见的矛盾。如果意见相同也就不存在纠纷。程序就是为了沟通意见并使意见达成一致。
  西方古老的“正当程序”的原义就包涵着“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的原理,后来发展成为在广义上剥夺某种个人利益时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notice)和陈述自己意见并得到倾听(hearing)的权利。现代法律程序中的知情权、 辩论权和听证权等,也都来源于这一原则并被归结为“意见交涉”。“交涉不是单纯的利益交易,而是指‘在法律荫影之下的交涉’。但是不能片面地宣扬规范和强制,轻视交涉和合意。否则,就难免在不经意之间忤逆以契约原理为核心、以程序正义为基干的现代法精神,甚至步入中国古代法家式的强制命令性法律模式的歧途。”如果程序并没有分化为对立面的设置,则交涉无从谈起。程序参加者如果缺乏立场上的对立性和竞争性,这种意见的发表形式就变质了。以审判为例,其最突出的外观形态是矛盾的制度化,问题以对话和辩论的形式处理,容许互相攻击,这使得社会中形形色色的矛盾和冲突有机会在浓缩的、受到控制的条件下以另一种方式显露出来。当然,程序中的对立竞争并不排斥协商解决问题的可能,对立的各方仍然具有统一性。所以,正当程序意味着建立制度性妥协的机制,使交涉过程制度化。正当程序营造了一种特定的时空和气氛,用来保证程序参加者根据证据资料和预定规则进行直接、充分、平等的对话。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使各种不同的利益、观点和方案均得到充分比较和推敲,都能够得到充分考虑和斟酌,从而实现优化选择,使决定做得最公正合理。
  五、鲜明的形式理性
  这就是正当程序所谓“热衷于严格的形式”和“可计量”的特征。“法律思维的理性建立在超越具体问题的合理性之上,形式上达到那么一种程度,法律制度的内在因素是决定性尺度”。比如,对某些外在直观的特征(说过某句话,签过字,采取某种特定的、其意义永远固定的象征性行动)负有连带责任:经过程序认定的一切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都被法律认定为过去,即使可以重新解释也不能推翻撤回;为了排除偏私甚至对于确已发生的事实故意不予理睬。”程序中排除了一切意气用事,所有的喜怒哀乐的情绪、情节、情况,通过形式化、专门化的法言法语,统统凝结为程序中的论辩、推理、证明和决定。
  概而言之,正当程序是一种为了限制恣意,通过角色分派与交涉而进行的,具有高度职业自治的理性选择的活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