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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正当程序的作用与意义
  一、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
  通常意义上的程序是对于人的行为而言的,法律程序是对法律行为而言的。法律程序通过对法律行为的作用,从而实现对人们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影响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实际享有和承担,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有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抑制。通过程序的时间、空间要素来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比如严格的审级,以分级的审判阶梯来完成一项审判任务。
  一个案件经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卡”,比起只有一审要来得稳妥、准确,从而抑制了法官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又如行政听证程序,让行政相对人直接参加到行政决定程序中听取行政主体决定的理由、相对人为自己的行为进行申辩,从而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这也就是所谓程序的“对恣意的限制”和“作茧自缚”效应的根源所在。程序的要素无非是为法律行为提供了外在标
准,因而这些行为不可能任意进行。
  第二,导向。通过程序的时空要素来指引人们的法律行为按照一定的指向和标准在时间上得以延续,在空间上得以进行。一方面程序为人们的个别而具体的行为提供了统一化、标准化模式,克服行为的个别化和非规范化。另一方面程序的导向机制还能指示人们的行为在时间与空间上有秩序地连贯和衔接,避免法律行为的中断。
  第三,缓解。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来缓解人们原先的行为与心理冲突,消除紧张气氛,为解纷行为提供了有条不紊的秩序条件。一方面,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既然选择了诉讼程序(“公了”)而不是角斗或复仇(“私了”),也就是选择了文明和有序,抛弃了野蛮和无序。程序使当事人不可能发生激烈的外部对抗和冲突。另一方面,通过程序形成了一个解决复杂纠纷的相对的空间,使当事人之间的复杂社会关系从进入程序的那一刻开始就与社会隔离开宋。使复杂的社会关系简化为单一的程式化关系,既排斥了当事人之间原有的社会角色(可能起诉人是某镇长的七姑,被起诉的是某局长的八姨),又排斥了其他非程序的因素以及其他处置方式。
  第四,分工。法律程序通过时空要素实现程序角色的分配。比如,在诉讼程序中,法官行使审判权,陪审员、辩护人、公诉人等都各司其职,避免越俎代庖。陪审员对于法官既是一种配合、又是一种牵制的角色;辩护人和公诉人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则是平等发言、争辩的代表,他们扮演不同的角色。
  第五,感染。法律程序能使行为主体对程序所造成的某种心理状态的无意识的服从。尽管没有外在的压力,但程序能够使人的情绪、情感自然地受到影响,并不知不觉地遵循相应的行为模式。程序能够直接提示心理状态去影响人的行为,它不需要经过逻辑论证或宣传教育。比如公正严明的程序促使当事人或证人做出诚实的供述或证明;再如回避的程序无形中使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产生信心:甚至有时庄严的法庭气氛会给人以油然而生的信心或威慑。
  二、法律程序对于法律适用的作用
  法律适用作为国家行为,是通过适用者的活动来进行的,它带有主观性因素,其中必然存在不合理的主观性因素,所以有必要运用法律手段来克服它。法律程序对于法律适用的意义在于:
  第一,法律程序是约束适用法律者的权力的重要机制。人们很少去思考这样的问题:国家刑事审判活动为什么要设立公诉、辩护制度?显然其重要目的之一为了对审判者的监督和制约。无论公诉和辩护,还是质证、辩论、陪审和合议等程序形式,实际上都具有这样一种功效:从法律适用的一系列活动中分离出某些具有权利或权力性质的内容,交由其他主体宋进行或与适用者共同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讲,公诉、辩护、质证、辩论、陪审、合议等程序又是为了制约适用者裁决权、避免法律适用者滥用职权、达到适用的合法性而设立的。这些程序对于适用者既是分权——将适用权中的分析、推理和判断几个环节分给公诉人、辩护人、陪审员、当事人和证人,又是制约——对适用者权力的约束和抑制。
  第二,法律程序是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由于法律适用者所受的教育以及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无时无刻不与法律联系,并基于人的思维惰性,他们往往极容易对法律适用的根据发生疏忽心理,所以每每不假思索地进行法律适用,再加以法律适用的职权唯审判者享有,易刚愎自用、固执己见。对于辩护人、当事人、证人提出的适用法律的意见不加重视,以致不能及时予以纠正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公诉、辩护、质证、辩论、陪审、合议等程序都是为了避免法律适用的错误、努力达到适用的准确性而设立的。程序能够“加强理性思考”,足“对恣意的限制”所以程序对于适用者还是一种帮助——从思维角度言,通过这些程序为适用者开阔视野、打开思路,避免单一思维的局限性。“在抽象的规范与具体的案件之间所存在的鸿沟,是由有效的选择程序来充填弥合的” 。法官来说是经常被忽视但又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法律程序就有其存在的必要丁。
  第三,法律程序还是法律适用结论妥当性的前提。当事人是否能够接受话用结论对于法律适用的效力固然不会有影响,但是对于法律适用结论的效果或者称为实效,则是至关重要的。程序能够间接地支持决定结论的妥当性,实体上不合民意的决定,因为正当程序的原因却被民众接受了。在程序中按照一定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法官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做出决定。但是,程序不能简单地被视为决定过程,因为程序还包含着决定成立的前提,存在着左右当事人在程序完成之后的行为态度的因素。所以一种合理、合法的适用程序对于当事人在适用完成后的行为态度起到信念上的暗示作用,他相信在这种程序下做出的适用结论对于他是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