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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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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有的法学教材亦称之为“法的适用”,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因此,它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律的活动,它有自身的一些独有特点:
一、职权的法定性 司法是享有司法权的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也就是以国家名义行使司法权的活动。这项权力只能由享有司法权的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行使,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行使此项权力。因此,司法权是一种专有权,并且是排他的。此外,并不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所有工作人员都享有和行使司法权,而只能是享有司法权的工作人员——即司法人员才能行使这项权力。在我国,具体就是指法官和检察官,他们才是有资格享有和行使司法权的人员。司法机关中的行政人员、后勤人员等不能行使司法权。 二、程序的法定性 司法是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活动,因此,程序性是司法的最重要、最显著的特点之一。按照我国目前司法的种类,可分为三大种类,即刑事司法、民事经济司法、行政司法,因此,也就相应的有三大类法定诉讼程序,即审理刑事案件要依照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民事、经济案件要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行政案件要依照行政诉讼法进行。这些诉讼法是保证司法公正、公平的重要条件。离开了这些法定程序,就难以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 三、裁决的权威性 司法是享有司法权的国家司法机关依靠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国家的名义运用法律于案件的专门活动。因此,它所做出的裁决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即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案件所做出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违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