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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执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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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的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的行政执法要求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高效率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
一、合法性原则 执法的合法性原则也即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原则在执法中的具体体现。合法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对执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执法的最重要的一项原财。现代法治国家要求依法行政,保障行政活动的权威性,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合法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的设立和执法活动不仅要有法可依,行使行政职能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首先,执法主体要合法。执法主体的设立及其职权的设定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必须具备法律直接或间接赋予的职权能力和行为能力。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不可能具有并行使某项职权。其次,执法内容要合法,执法主体的一切能产生特定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行为都是执法的内容。执法必须以有事实根据为前提,且须证据确凿。执法的内容必须有法律依据,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做出的,而且不得背离立法目的、法律精神及社会公共利益,执法要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执法活动中采用的方式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方式。行政机关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最后,执法程序必须合法。程序伴随着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和一切方面。执法程序要符合法定步骤、顺序,必须按照各自不同的执法内容来决定所适用的程序,不能任意简化、改变、调换和省略程序:同时,执法还要符合法定时限。 行政执法遵循合法性原则的必要性和意义在于:第一,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基础,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作为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协调服务者,行政机关担负着实现国家行政职能、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职责。执法不仅涉及面广,事务繁杂,而且关系到社会和民众的各项切身权益,比立法司法更具普遍性和社会性。行政执法本身的合法性对于形成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树立执法的权威,进而实现全社会的法治秩序是极为关键的,如果依法行政不能取得成效,则依法治国最终也难以实现。第二,行政权力具有相对集中和命令与服从的特点,执法活动的繁杂性和紧迫性,要求执法主体必须强调办事速度,强调效率,并给予较大的自由权。因此,容易产生行政执法主体滥用叔力寻求私利和侵犯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的情况,导致腐败现象的出现。因此,必须以法律保障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职权,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并对执法主体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在执法中贯彻合法性原则,实现依法行政,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反映了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对于保障行政权力的正常运行、保证行政机关的廉洁是非常必要的。特别在行政职能扩大、行政权力扩张的当代社会,更具有现实 意义。 二、合理性原则 执法的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 行政管理是一项范围广泛、内容复杂的活动,法律不可能都做出具体的规定,在许多领域只能规定基本原则、基本规则,给行政主体留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要根据具体情况使执法活动适宜、恰当、合理。为此,执法主体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对于实施了同样或类似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应予公平对待处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以法律精神为指导,考虑相关因素,尽可能照顾到各方利益,在多方利益之间衡量时要合情合理,禁止偏袒,禁止谋私,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于法律只有原则规定或没有 规定的,就应以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为基础,依据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遵循与社会生活公理相一致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执法要符合当地的善良风俗;执法要做到程序公正,不单方接触行政相对人,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行政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处理;对于不适当、不合理等显失公平的执法行为应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宣布无效并予以撤销。 执法遵循合理性原则还要恰当处理“合理”与“合法”的关系,在某一项法律规范已不适合社会实际情况,但国家又未明令废止时,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法律精神,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一定变通以适应社会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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