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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执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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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体系的概念 : 执法体系是指由具有不同职权管辖范围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执行法律而构成的互相分工、相互配合的和谐整体。执法体系意味着执法的纵横结构的统一。纵向结构是指执法体系之内的层次区分,由于执法主体的职权管辖范围的不同,因此执法存在层级分别;横向结构是指由于调整社会关系、指引人们行为方面的差异,不同对象的执法分立,由此形成执法的外在划分。 |
在社会实践中,纵向结构与横向结构表现为相互交织的情形,二者的统一组成纵横交错的网络式结构。正是在这种结构中各类执法各得其位,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因比组成一国的执法体系。从执法主体的执法权来源的角度,执法体系则由根据去律规定的行政机关的执法和根据法律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机关的执法两类构成。行政机关的执法是根据宪法和行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包括政府的执法,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社会组织的执法是指根据具体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行政委托而由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执法,例如,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二、人民政府的执法 政府的执法是我国执法体系中最重要的执法,包括中央人民政府的执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执法。 根据我国《宪法》第85条的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的执法主要有以下几类:①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②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③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和具体划分:④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⑤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等。中央人民政府的执法主要是宏观方面的执法,即制定行政法规,规范行政行为,从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中央人民政府的执法范围及于全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般分为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某些地方,省级人民政府与县级人民政府之间还设有一级人民政府,即自治州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和市管县的市的人民政府,这些地方的人民政府即为四级而不是三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执法既包括执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执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及于本行政区域。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除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执法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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