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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执法的种类
  执法的范围极其广泛,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执法作不同的分类:
  首先,根据执法权表现形式的不同,执法可以分为行政监督、行政处理、非强制性执法和行政司法。
  行政监督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督促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正当行使权利和适当履行义务的执法。它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检查、审查、调查、行政统计、发布信息、情报以及财政、财务审计等。
  行政处理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行政相对人确定或者设置某种权利或义务的执法。行政处理包括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征集、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规划、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政府定价等等,是一种内容最广泛、形式最多样的执法。其中,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行政许可包括准许和不予准许两种具体的行为方式,也包括许可权的设定和许可证的管理。从许可权角度看,行政许可一般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科处制裁措施的执法。行政处罚的法定类型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规定的劳动教养、驱逐出境、通报批评,等等。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对行政相对人科以义务后,行政相对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或行政相对人不自动履行法定义务而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执法。行政强制包括预防性强制,如对有某种恶性传染疾病的嫌疑人实施强制检疫等;制止性强制,如对商贩正出售的腐烂变质食品当场没收和销毁等;执行性强制,如强制扣缴、强制划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等。
  非强制执法是执法的新形式。它的基本含义是指由一定的行政主体依其职责权限,主动发出的,不以强制行政相对方服从、接受为特征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行政机关运用非强制性手段,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现代国家倾向于采取计划、指导、奖励或者契约方式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向公众提供服务。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行政契约,是执法主体为行政管理之目的而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行政契约与一般执法行为的区别在于双方性和合意性,与一般民事合同的区别在于行政性,尤其是行政优益权。行政契约订立方式主要有招标、拍卖和协议。行政契约的行政主体一方享有监督权、单方解除、变更合同权和制裁权,同时承担兑现承诺义务和赔偿或补偿义务;行政相对人一方享有获得报酬权、获得赔偿或补偿权,同时承担全面履行义务、接受管理和监督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