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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享有准司法权,如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证据规定权等。这些权力符合现代行政技术性与专业性发展的需要。行政裁决是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主要包括权属纠纷的裁决、侵权纠纷的裁决、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由做出该行为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隶属人民政府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或自己的职权,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复查并做出裁决的一种执法。它是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请求矫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的一种救济手段。1999年我国颁布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的,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争议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的一种执法。行政调解的效力依行政调解种类的不同而有差别,除行政调解劳动争议达成协议制成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外,行政调解民事争议、行政争议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没有法律效力。
其次,根据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的不同,执法可以分为赋予、暂停或取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的执法,授予、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权益的执法,课加、减少或免除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义务的执法,解决处理行政相对人某一争议的执法。 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的执法,通常是采取颁发某种资格证书(如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汽车驾驶员资格证书等)的方式进行的。暂停已经取得某种法律资格证书的人在一定时间内享有该种法律资格,是行政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实施了有关违法行为而对之给予的处罚。取消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某种法律资格,是行政机关根据有关事实材料,认定相应法律资格享有者严重违法,已不具备再享有此法律资格的条件,因而吊销其法律资格证书,便之不能再从事与此法律资格有关的职业或活动。 授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权益的执法,主要是颁发许可证照,使行政相对人有权从事某种活动;发放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社会救济金、自然或者社会灾害经济财物;批准企业、事业组织从事某种经营或某种进出口业务;给予因公、因战残疾人员优惠待遇等。在法律变化时,在行政相对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不符合行政机关授予其相应权益所附条件时,在相应法律权益所依赖的财政、资源等发生困难时,行政机关可以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某种法律权益。 行政机关课加或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某种法律义务的执法,包括征税、征用财产、征服兵役,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有关工程提供劳务,为执行城镇建设规划而搬迁住宅,在戒严或交通管制时要求行政相对人不得通过某一道路、不得进入某一区域或某一公共场所等。减少或免除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义务的执法,通常是在某种法定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而进行的,如减免税收,免服兵役,特许某些公民、组织通过禁止通行的道路等。解决处理行政相对人某一争议的执法,涉及民事侵权赔偿争议,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争议,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争议,对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产生的争议等。这类执法有助于恢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原状,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再次,根据执法范围和主体的不同,执法可以分为工商行政执法、公安行政执法、税务行政执法、人事行政执法、财政行政执法、土地行政执法、食品卫生行政执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物价行政执法、城建行政执法、计量行政执法、审计行政执法、金融行政执法、教育行政执法、文化行政执法、劳动行政执法、农业行政执法、林业行政执法、渔业行政执法、交通行政执法、司法行政执法、海关行政执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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