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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执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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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的概念 执法即法律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狭义上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本章在狭义上使用执法这一概念,仅指行政执法,不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即不包括法的适用或司法,也不包括制定普遍性规则的行政立法活动。 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独立的职能,是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产物。在古代社会,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均由最高统治者一人掌握,君主可以一言兴法,也可以一言废法,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最高统治者的个人意志进行行政事务管理。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建构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确立了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民主政治消除了个人对社会享有至高无上统治权的现象,避免了个人的独断专行。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是人类制度文明进步的结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实施。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日常职务活动来贯彻执行的。从数量上来看,占总数80%以上的法律法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直接贯彻执行的。”执法使大多数法律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作用,使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公共等事务都依法进行、有序运作,执法是最广泛的最普遍的实施法律的活动,是法律实现的主要途径。因此,执法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实现法治国家、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执法是实现政府职能的最主要、最重要的手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政府行为从本质上讲都是一种法律行为,除了某些行政立法行为以外,其他的都与执法有密切联系,都属于执法行为。政府从过去主要采取行政手段直接管理经济、管理社会转变为通过法律宏观、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微观相结合的管理,政府职能也从传统的计划、审批、指挥、命令和组织“产、供、销”,向规划、制定法规、运用经济杠杆指导、协调、服务转变。在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职能要通过有效的执法活动来实现。因此,执法对于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权力、调整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国家行政机关通过执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通过依法行政实现政府职能。 执法在分配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推动社会进步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现代社会,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膨胀,行政事务日趋庞杂,行政管理的范围日益广泛,执法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更加突出。由于社会发展的迅速、社会问题的复杂,现代国家的立法机关为适应社会的变化而广泛授权给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能有了极大的扩张,往往集立法、司法、行政职能于一身,分权、依法行政管理原则的解释与适用日益朝宽泛方向发展。国家行政机关在社会发展中处于主导地位,行政机关通过执法调整社会关系,干预社会生活,影响社会成员,引领社会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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