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三编>>第十七章 执法>>第四节 执法的原则
 
  三、效率原则
  执法的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过程中,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与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比,行政机关更强调效率,要求执法主体从保护公民权利和国家利益出发对行政相对人的各项请求及时做出反应,对各种行政事务及时通过执法做出反应。执法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限执法,不能借口效率而违反法律规定,效率原则是建立在合法性基础上的。执法遵循效率原则还应做到执法行为的准确,避免出现不适当、不合理的执法而影响执法效率。各执法主体要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保证执法活动有序、正常进行。执法主体要正确运用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及时决策,有效地实现国家行政职能。
  执法的效率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尊重科学,考虑客观规律,作必要的可行性分析和一定的成本——效益分析,使执法行为具有最大可能的合理性,尽可能给国家、社会、公民带来益处,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对国家、社会、公民利益的损害。
  四、正当程序原则
  执法的正当程序是指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限, 目的是使执法行为公平、公开、民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行政效率。正当程序原则要求:
  (一)程序合法
  执法程序通常由行政程序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公平、理性和效率原则。
  (二)程序公开
  执法行为的进行应当对当事人、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开,应当向当事人、利益相关人提供与执法有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等信息。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符合及时、准确、充分的要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项,依法不应当公开的,行政机关、当事人、利益相关人对相关信息应当保密。当事人、利益相关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未经其许可,不得公开其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但为公共利益所必需者除外。
  (三)听取当事人意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执法行为影响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陈述事实、表达意见的机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陈述意见的权利。
  (四)参与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程序的各个阶段的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参与权,并应当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提供便利。
  (五)公正
  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公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以不偏不倚的方式对待执法程序中的所有当事人。行政执行程序中负责调查、主持程序或做出决定的人员与行政程序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是当事人或利益相关人的近亲属或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程序公正进行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回避。
  (六)理性化
  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符合理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应当按照法定或者合理的顺序进行;应当向当事人和利益相关人告知事实并说明理由:对相同或相似情况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应当体现一致性。
  (七)诚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正当合理的信赖。行政行为由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变更、废止,或者由于实施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更需要废止行政行为的,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八)权利救济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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