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律监督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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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监督”的基本词义为视察和督导,以预防和纠正偏差或失误。在现代社会,“监督”的含义愈加丰富和深刻,其使用也日趋广泛,逐渐成为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的研究对象。在法学领域,由于监督与民主、法治的内在联系,监督问题更被特别关注。
法律监督有广义、狭义两种解释。狭义的法律监督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制运作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广义的法律监督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本章在广义上使用法律监督这一概念。
二、法律监督的构成
法律监督至少包含如下要素:
(一)法律监督的主体
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三类。国家机关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指包括政党在内的政治团体、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公民作为现代社会政治活动的主体,当然具有法律监督主体的资格。不同的监督主体在监督的方式、效力和具体内容上存在差异,因而形成不同的法律监督类别(见本章第四节)。
(二)法律监督的对象
法律监督的对象主要指运用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也包括运用公共权力、具有政治优势地位的政治或社会组织。由于公权力与法运行的主要过程密切相关,因而对公权力实施有效监督和控制,就是在最基本和主要的方面保证法的运行和实现。又由于民主、法治的实质是对权力的控制和约束,将行使公权力的主体作为法律监督的主要对象,与民主、法治的实质内涵相契合。
(三)法律监督的内容
法律监督在内容上主要指向监督对象的行为和结果的合法性,一定范围内也指向行为和结果的合理性。”在我国,由于政党特别是执政党以及某些具有政治优势的政治或社会组织,往往行使一定的政治领导权或公共权力,故其在内容、权限、程序上的合法性问题,也应成为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
(四)法律监督的依据
法律监督的依据当然是宪法和法律。一方面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审查监督对象的行为及其结果的合法(宪)性,另一方面监督本身也应严格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这使得法律监督与政治监督、纪律监督不同。
(五)法律监督的方式
法律监督的方式因监督主体和对象不同而有不同。如立法机关对立法的监督有备案、审查、发回不修改等方式;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以判决变更或撤销的方式进行;普通公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通过申诉、控告、检举及提起行政诉讼或宪法诉讼的方式实现。
三、法律监督的分类
对法律监督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分类角度和类别大致如下:
(一)依监督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国家监督又可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是由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主体所实施的监督,又可分为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公民的直接监督。
(二)依监督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行使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与对其他社会关系主体的监督。其中,对国家机关的监督又可分为对立法机关的监督、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三)依监督内容不同,可分为合法性监督与合理性监督
合法性监督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为标准。合理性监督以行为在合法基础上是否公正适当为标准。前者是最基本的监督,后者仅在特定范围内适用。
(四)依监督主体与对象所处地位和相互关系的不同,可分为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监督主体与对象间存在上下层级关系的监督是纵向监督:监督主体与对象处于同一层级的监督是横向监督。监督主体与对象共处同一组织系统的监督为内部监督或同体监督;监督主体与对象分处不同组织系统的监督为外部监督或异体监督。
(五)依监督所处阶段的不同,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它们在不同的阶段上体现了法律监督的预防、控制、矫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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