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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监督的功能
  法律监督最基本的性质和功能是它的制控性,一为制控法的运行过程,防止、控制和纠正偏差或失误;二为通过对法的运作过程的监督来制控权力运作,防范、控制和矫治权力的扩张和滥用。由此,形成法律监督的法律功能和政治功能。
  一、法律监督的法律功能
  (一)法律监督是法运行不可或缺的构成性机制
  这意味着:①法律监督是法运行中具有独特性质和功能的构成性机制。法的运行是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机制构成、连结和推动的,其中每一运作机制,都具有独特的性质和功能:立法是创造法运行前提的机制,执法、司法、守法是法以不同方式操作实施的机制,法律监督则是使法的生成和实现不偏离预期目标的预防、控制和纠正机制。没有法律监督,法的创制和实施过程就可能处于失控状态,偏差和失误将难以预防和纠正,法运行的预期目标也难以实现。②法律监督是与其他运作机制共生互动的构成性机制。没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活动过程,便不会有法律监督;而完善的法律监督又成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过程得以有效实现的前提。正是在法律监督既具独特功能又与其他机制有机联结的意义上,我们说,没有法律监督,就没有完整意义的法的运作,就没有现代意义的法治。
  (二)法律监督是保证法的实现的贯穿性机制
  这意味着:①具有独特性质和功能的法律监督,不是法运行中一个独立存在的环节,而是存在于法运行全过程的贯穿性机制,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和过程。②贯穿和渗透法运行全过程的法律监督,因其具有预防、控制和纠正功能,而必然成为保证法运行和实现的基本机制。
  (三)法律监督是法的统一、权威和尊严的保障性机制
  这意味着,尽管保证法的统一、权威和尊严是法运行各环节必须遵行的要求,但是,仍需要特定的维护和保障机制,这便是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正是通过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和背离加以预防、控制和纠正,来保证国家立法的统一和法律体系的和谐一致,保证统一的法律在国家主权范围内统一、平等、无偏私地运用,维护法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尊严。
  二、法律监督的政治功能
  (一)法律监督是权力制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保证性机制
  这意味着:①法律监督是权力制约体系的基本构成部分。权力制约和控制是一个体系,内含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法律制约权力等多重机制,法律监督是以法律制约权力的基本形式。因为,法律运作的主要过程往往也是权力的运作过程,即使在不需要国家权力介入和干预的某些领域,也存在着国家依法不得干预介入以免侵害私权自治的问题,因而对法的运行过程的监控,实则也就是对权力运作的监控。②法律监督还是权力制约体系中其他制约机制的保证性机制。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制约权力,都须有规范、制度和程序上的依据或保证,因而,两种制约机制都以法律为依据,都要表现为法律上的制约。而通过监督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实则也就保证了对权力的法律上的制约,并通过此使权利制约权力、权力制约权力得以成行。
  (二)法律监督是法治和民主政治的实质内容和操作机制
  这意味着:①法律监督是法治和民主政治的实质内容。现代社会所实行的间接民主政治形式,是以代表人民执掌政权的少数执政者与作为国家权力所有者的人民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分离作为代价的,如果这种一定程度的分离无限制地扩大,导致国家权力不依人民意志而仅依执政者意志和情绪运作,民主便不复存在了。因而,以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把这种不可避免的分离规制在一定限度内,防止权力的任性、专横和腐败,使权力始终依照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来配置和运作,便成为法治和民主政治的实质内容。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民主和法治问题在实质上就是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问题。②法律监督又是法治和民主政治运作的操作机制。民主和法治需仰仗于一系列具体的操作机制,而所有机制都不能脱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这一实质要求,法律监督正是集中体现这一要求的操作机制。它通过预防、控制和矫治机制,保证人民对于权力的控制,保证权力按照体现人民意志的法运作,保证法的普遍之治和良善之治,把法治与民主的实质内涵与具体实现方式集于一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