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二、法律职业考试与培训制度 从法官考试与培训来看,初任法官一般都必须经过国家考试,有的还要经过实习或者培训后才能任职。一些国家还规定不同审级的法官除具备必要的任职条件或资格外,还须通过晋升考试,始得晋职。报考条件和考试程序十分严格,采取公开竞争、机会均等、择优录用的原则。比如,德国和日本都规定,法官资格经两次考试及格才能取得,德国还规定须在大学修习法学至少三年半才能参加第一次应试,通过考试后须再经两年实习才能参加第二次考试。在”些国家还有法官在职培训的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法官知识的更新、审判艺术和技巧的训练。如美国从1950年代起,为适应不同层次的法官的需要,在联邦和州设立专门的培训中心,实行两级培训制度,培训内容针对性、实用性都很强。 三、法律职业任职制度 法律职业任职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基于法律职业的特性,对法律职业的任职条件与资格所作的限制性规定。 从律师与司法官任职条件来看,很多国家对初任律师和司法官都规定起码的条件或资格。除在年龄、国籍、公民权、品德、身体状况方面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外,还规定法律专业学历和法律实践经历方面的条件。比如一般要求大学法律专业毕业,取得法律专业相应的学位。作为律师必须在律师事务所任实习律师若干年。担任法官,许多国家还规定必须有从事律师工作的经历,如美国、英国、新加坡、印度规定担任律师达6年。担任上级法院法官的条件或资格主要是资历,比如英国规定担任高等法院法官需有10年以上出庭律师资格,而且年龄为50岁以上;日本规定高等裁判所的法官须担任过10年以上助理法官、简易法院法官、检察官、律师、法院调查员等。这都对法官职业的专业化程度起到重要作用。 另外,多数国家对法官有专职性要求,即法官不得担任其他职务。除在大学法学院担任教授外,法官不得在行政机关、议会中任职或兼职。比如日本法律规定:法官不得担任国会议员或地方公共团体职务,从事政治活动;未经最高法院许可不得担任其他有报酬的职务;不得经营商业或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业。 四、法律职业待遇制度 法律职业待遇制度主要反映在法官待遇方面。为了达到稳定法官职业的目的,一些国家实行终身制和高薪制。法官的任期制度有终身制和任期制两种,所谓终身制是指法官一经任命即为终身职务,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将其免职。所谓任期制是指法官任职有一定的期限。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法官终身制,如英、法、德、荷、意、比、加等国。高薪制也是法官职业稳定的重要措施,一般都有专门的工资系列,工资标准较普通公务员优厚。如日本最高法院院长的薪俸与内阁总理、两院议长相等,大法官的工资额与内阁部长相等;英国大法官年俸与首相相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年薪是115000美元,与副总统同级,地区法院法官为90000美元。一些国家除给予法官较高的工资外,还在住宅、汽车、佣人、警卫等方面提供优厚待遇。一些国家规定法官任职期间不得减少其报酬,法官在退休以后还享受丰厚的退休金待遇。这样规定的理由一般是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把优秀的法律人吸引到法院来,并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