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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方法概说
  一、法律方法的概念
  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法律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专业性。法律方法是法律职业者的专门方法。人们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取决于他们自己所认识到的自己的特定社会角色、地位。法律职业者在社会中扮演着特定的角色,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专门方式,这是一种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判断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例如,一个制造假货者将某一个对其执法的国家机关告上法庭时,非法律职业者往往会产生这样的想法:“造假的居然敢告打假的,这还了得!”而一个法律职业者,如执法机关委托的律师,面对这一问题时,则必须思考该机关是否有法律上“打假”的权力且是否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力“打假”,即该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是否拥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以及行为过程是否合法。再如,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围绕委托人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进行辩护,陈述事实和理由。法律职业者认为这是极其正常的,他所关心的是他的委托人有什么权利或有无法律上的某种特定义务;而非法律职业者则可能因为认为犯罪嫌疑人“很坏”而进行道德上的谴责:有时,如在我国极“左”时期,不少人则会因此怀疑律师的立场是否有问题,否则他为什么要替“阶级敌人”开脱“罪行”?可见,法律职业者有着自己特殊的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所谓学习法律,不是简单地了解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而是要学会像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和解决问题,学会从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角色看问题,换句话说,就是进入法律职业者的角色。
  第二,法律性。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律是法律人判断是非的标准。法律人是根据法律判断案件应该如何处理的。一个经过系统法律训练的法律学生和一个未受过此类教育的人,在看待一个法律问题时是有所区别的。显而易见的是,前者更执着于法律,有更多的“书生气”,至少在他刚离开学校时是如此。经过系统法律训练的合格的法律人通常是以法律作为判断问题的主要根据。法律并不仅仅是一种由各种条文堆砌起来的知识,它还是一种建立在专门的技术和信念基础上的思想方式。这种思想方式,简单地说,就是忠于法律。在法律人看来,各种类型的社会纠纷、冲突,都需要依照法律的方式解决。法治国家奉行严格形式主义的法律模式,使整个社会生活规范化、程式化。在法治国家中,以往需要借助暴力方式解决的社会纠纷和大量政治冲突被转化为法律的技术问题,严格禁止个人复仇,禁止武士、侠客、青天大老爷式的社会正义实现方式。法治方式要求法律职业者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依据法律解决纠纷。
  第三,实践性。人的活动大体上可以分为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两种类型。根据这种区分,方法可以分为认识方法和实践方法。法律方法属于实践方法的范畴。法律方法具有明显的实践性。首先,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问,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其次,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即从事审判、检察、法律服务等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职业者。再次,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一种法律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取决于它能否有效地解决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种法律问题。实践性是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等科学研究方法的重要区别。但应当指出,无论是一般意义上的认识方法和实践方法,还是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都无法截然分开,在很多情况下是相互转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