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罗塔戈拉的相对主义并不仅仅局限于感觉主义。如果人用来衡量万物的尺度不是感觉,而是理智的话,他也能够得出相对主义的结论。它是矛盾法的创立者,矛盾法的原则就是“任何事物都有两种正相反对的说法”,二者都可以用理智的论辩来证明,虽然普罗塔戈拉的《矛盾法》一书已经失传,但从公元前400年左右一个佚名作者所写的《双重论证》来看,这个方法是可以用来证明好与坏、体面与耻辱、公正与不公正、真和假的相对性,拉尔修批评普罗塔戈拉“忽略意义,只玩弄名词,培养了大批现在仍然活跃着的诡辩家”。这种诡辩的理论基础就是夸大了人们理智的差别和相对性,认为人们的理智是不可能对同一件事的性质作出相同判断的。
他强调感觉在认识中的作用,认为认识是从感觉开始的。他认为人没有天赋的道德知识,一切知识都是从感觉中得来的。他说:“要想成为有教养的人,就应当应用自然的禀赋和实践;此外还应该从少年时就开始学习。” 普罗塔戈拉说,虽然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尺度,这些尺度都是真的,但这并不等于说他们都是善的、是正确的。比如,病人感到某一种食物是酸的,健康人感到它是甜的,不能就这样说健康人比病人聪明,但可以说健康人处在比病人更健康的状态。智者犹如医生一样,他们知道适合于一个城邦的良好状态,教育公民从不合宜的状态转向良好的状态。 普罗泰戈拉的意思就是说,虽然不同的人表达不同的的认识,但是却可以达到共同的利益。每个人衡量真的尺度也许有所差异,但用来衡量善的尺度却是大致相同的,至少生活在同一城邦的公民对城邦的利益会有类似的看法。但是普罗塔戈拉忽视了理性的认识在认识中的地位,把知识和人的认识仅仅归于感觉,这是片面的。
普罗塔戈拉把这种相对主义的思想贯彻到对社会问题的研究,就出现了所谓的约定论。
按照他约定论的发展观,人们不应当用神的旨意去解释国家、法律、道德的形成与发展,也不能把它们看作是永恒不变的,应该从人的角度出发,把它们理解为人的约定的产物,所以它们都是相对的、可以变化的。当人们觉得某种制度、法律对人们有好处,那么它们就可以存在,如果它们违背了人们的利益,就应该被废除。普罗塔戈拉说:“我认为不管什么只有当其为一个国家所接受的时候才对那个国家来说是对的和可取的,只有当这些东西在特殊情形下对这个国家不好了,智者才用别的好东西来代替它们。” 这样看来,普罗塔戈拉把人的需要和好恶看作是国家制度和法律形成的依据和标准,这是一种片面的唯心史观。当然它也有积极的一面,因为这推翻了神意决定论,打破了传统权威思想的桎梏,在当时也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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