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督导作用的客观性

教育督导机构既不是决策机构,也不是执行机构和一般的调研咨询机构,它受命于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相应的权力;超脱于一般的行政领导和具体的教育管理事务,相对独立;深入下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第一线的基层,更接近实际;这有利于他们在视察后,较客观地分析问题,公正地作出判断,真实地提供反馈;有效地监督指导。这种职能的客观性,有助于获得可靠的信息,进行科学的决策;有时可面对面的交流思想,就发现的问题作具体的帮助和指导;有助于及时地发现典型经验进行推广,发现倾向性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有助于独立地思考和研究教改中的问题,达到加强教育宏观管理的目的;有助于沟通领导与基层干部和师生间关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领导与被领导的团结与协作。

(三)教育督导的功能

教育督导机构是一个职能部门,属于国家机关。教育督导的功能是对下的,也是对上的,它的对上和对下功能是统一的,主要包括监督、指导、评估和反馈四个方面。

1.监督职能

监督是指上级对下级的监察和督促。监督职能是教育督导机构最核心和最能体现这一机构本质属性的职能。其目的在于使下级部门能迅速有效、准确、积极主动地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及各项政策,完成教育、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任务。没有或者削弱了这一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或者根本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教育督导机构行使监督职能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章和制度,绝不可受任何个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监督部门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执法部门。

在我国,长期以来法制不够健全,并缺乏依据法律办事的传统,是造成行政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建立健全的教育监督机构,加强监督职能,正是与法制建设同步进行的重大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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