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了督导机构,截至1993年底,97.2%的地(市)、89.9%的县(区)正式建立了督导机构。国家、省、地、县四级教育督导机构已基本形成网络。同时已初步建立了一支专兼结合的督学队伍。至1993年底,全国已有1.75万人的督学队伍。教育督导工作促进了教育行政职能的转变,在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等政策和法规的活动中,发挥了很好的执法监督作用,推动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教育督导体制存在的问题

1.教育督导法规不完善

教育督导是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工作实行监督的手段,从根本上说也是一种法律管理,应通过行政立法,使教育督导工作进一步法制化,让教育督导在依法办事中树立督导权威。我国的法制建设还很薄弱,在教育督导实行过程中,还有很大的漏洞,出现许多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现象,由此造成了教育督导工作的失败,不能解决督导工作中的一些问题。

我国1986年9月恢复和建立督导制度以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实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教育督导机构及职能进行了规定,这是建立督导制度的法律依据。1990年国家教委颁布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但这个规定对当前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并未给予明确要求,其内容也有待完善。显然,由国家教委颁布此规定,其权威性是有限的,也不利于督导职能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所以,目前督导工作面临许多矛盾和困难都有待于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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