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督导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

虽然,教育督导工作在教育管理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督导部门的工作无法产生短期的工作业绩,而只是处于监督、指导其他部门工作的地位,所以常常遭到忽视。一是各级党政领导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够;二是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三是由于督导部门没有开展正常的督导活动,导致被督导单位不重视督导工作,使教育督导机构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

3.机构设置不统一,权力来源和隶属关系不明确

在实践中,教育督导机构存在着不同的权力来源和隶属关系。目前,从我国的省、市、县三级教育督导机构设置情况来看,大致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来源于主管政府领导,教育督导部门作为与教委平行的直属政府领导的独立职能部门;第二种是,教育督导机构设置在教育行政部门内部,由政府授权,同属于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督导机构,但比教委的其他职能部门的地位略高;第三种情况是,教育督导机构设置于教育行政部门内部,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的综合职能机构之一,隶属于教育行政部门。三种不同的督导机构的设置方式各有利弊,在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和政府职能转变之时,如何进一步完善机构设置及形成法规是亟待解决的一大问题。

4.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施缺乏行政权力的保障

在我国现行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中,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是混合在一起的,虽然教育督导机构被规定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有督导权力,但这种权力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力是重叠的。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导对象没有发号施令和直接进行奖惩的权力,只有建议权。由此可见,虽然原则上规定了教育督导机构有行政权力,但这种行政权力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自然很难落到实处,这是其工作力度难以保证的重要原因。就教育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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