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应包括: (1)在校长职位与行政级别脱钩后,重新规定一套校长职级系列。上海市的做法是,中小学各设置五级十二等。即特级校长;一级一等、一级二等校长;二级一等、二级二等、二级三等、二级四等校长;三级一等、三级二等、三级三等、三级四等校长;四级一等、四级二等校长。有的省、市设五级十等,其中二级、三级各减少一个等次。 (2)制定校长职级工资系列,使校长的工资与其级等相对应。上海市的做法是职级工资由级等工资、基础工资和能绩工资三部分构成。级等工资是校长职级工资的主要内容,体现了校长职级高低,校长按评定聘任的职级确定相应的级等工资,并随职级的变动进行调整。基础工资是中小学校长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部分,基础工资由国家规定的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或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以及政府规定的随工资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等构成,这部分工资按现行的政策规定执行,并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调整。能绩工资是校长职级工资中活的部分,能绩工资按校长等级工资和基础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核定。上海市实行校长职级工资后,各校创收发放的浮动奖和各种津贴、补贴不再发放。 (3)制定各级等校长的任职条件。校长任职条件规定,校长任职必须要具备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基本条件是每一个参加评定职级的校长必须具备的条件,它具有同一性;具体条件是评定不同等级时校长所应该具备的相应条件,它具有导向性。静安区还进一步规定,凡符合基本条件并在教育教学、学校管理、教育科研等方面有重大实绩的校长,考核合格后可破格提升。 (4)制定评审各级等校长的指标体系。考核内容包括任职年限、政治思想素质、岗位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等。以校长的职务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考核的基本依据,评分标准一般分为好、较好、一般三个等级,按照二级指标,制定不同的权重进行考核。为了充分体现对校长职级认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上海市教委组织专家学者制定《上海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考核测评方案》,以此作为组织实施并认定校长职级的测评依据。 (5)规定考评聘任各级等校长的工作程序。静安区的做法是:先由校长本人提出申请,按考核内容与标准进行自测、自评,并听取学校群众的评定意见;然后区教育局评审小组根据校长的自评报告,汇总大家的评定意见以及督导室和业务科平时对校长的考核资料,全面客观地评定校长的职务等级,并向校长反馈;最后由局长向校长颁发职级证书。 目前,校长职级制已受到广泛的肯定,北京、广州等地也已先后试行。1999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在论及中小学校长管理制度改革时明确提出“试行校长职级制,逐步完善校长选拔和任用制度,鼓励优秀校长到薄弱学校任职”。可以预见,校长职级制将成为今后我国中小学校长管理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