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出的是,倡导校本评价并不否定教育督导部门在学校评价中的主导地位和调控作用,教育督导部门作为评价主体,有权力和责任评价学校。合理的督导有利于纠正校本评价可能引发的一些问题。在评价过程中,学校与政府的互动,使两者能进行角色换位思考,达到比较一致的价值认同,从而会产生“共鸣”,使评价结论具有贴切性、可接受性和指导性。因此,在倡导学校自评时,要正确处理好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的关系,尽量做到两者的结合。

建立校本评价机制,并不能成为学校孤立、封闭和保守的理由;而是对评价标准统一性和灵活性的适切把握,是对评价内容的全面性和重点性的权衡与筛选,是对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的比较与抉择。

(四)突出中介组织在学校评价中的作用

由中介组织实施学校评价能够确保评价的规范性、中立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延续性,能够很好地沟通学校、政府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行政性学校评价作为自上而下的评价方法,当权力的因素渗入到评价过程之中时,就容易造成评价的偏颇。行政性部门考虑的往往不只是学校的发展,还要考虑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因素。有时为了平衡社会的发展,行政部门则可能不得已地使用不合适的评价方法,造成评价过程中的扭曲。学校有时囿于内部眼光或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则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对评价多加修饰,造成自我评价的失真。公众的评价往往又多具功利色彩,不能对学生和学校的发展作出理性的判断。中介组织的评价则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它既能避免行政评价的偏颇性,也能避免学校自评的主观性,同时还能减少公众不合理的意愿对于学校评价的干扰。因此,由相对独立的评价专业组织开展学校评价的方式越来越被人们接受。

《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意见》也指出:“为保证政府职能的转变,要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包括教育决策咨询的研究 机构、教育评估机构、教育考试机构……等,发挥社会各界参与教育决策 和管理的作用。”中介性学校评价方式除了能达到客观、公正与科学的要求外,还具有评价主体多重性、价值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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