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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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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知识产权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调整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因知识产权的归属、利用和保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是整个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一个部门法通常以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而这种社会关系的特定化又构成了一个部门法得以独立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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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则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因知识产权的归属、利用和保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具体讲包括以下内容: (1)知识产权法调整因知识产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发生在知识产品完成人之间和知识产权所有人之间。例如,谁是真正的作品创作人,是独创作品还是合作作品,是职务作品还是非职务作品;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谁是真正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谁有权取得商标注册等等。 (2)知识产权法调整因知识产权的行使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发生在知识产权所有人、知识产权使用人与其相对人之间。它涉及到知识产权人对其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和专用权的行使。专有权是指知识产权人对其知识产品所享有的垄断的排他的独自占有的权利。专用权则是指知识产权人对其知识产品所享有的在一定时期内独自使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在知识产权人行使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专用权的过程中,知识产权法主要调整知识产权人与其相对人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知识产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下,独立行使其对自己专有的知识产品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他人不得妨碍和干涉,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者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其知识产品。 (3)知识产权法调整因知识产权的利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它主要是发生在知识产权人与被许可使用人、受让人以及其他利用人之间。知识产权人可以自己行使对其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和专用权,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知识产品,或者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转让给他人所有,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对知识产权进行利用。 (4)知识产权法调整因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发生在知识产权人与侵权人之间。例如,对著作权和邻接权以及专有出版权的侵权赔偿,对专利的侵权或假冒,对注册商标的侵权或假冒以及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等。 (5)知识产权法调整因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发生在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机关与知识产品创造人、知识产权人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有权受理、审批或授予知识产权的国家机关和知识产品的创造人、设计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涉及国家机关在知识产权的侵权查处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涉及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在对知识产权的行使和利用进行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等。 (6)知识产权法调整在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方面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发生在有关代理机构、代理人与知识产品创造人、知识产权所有人、使用人之间。代理机构、代理人根据授权委托合同办理知识产权的确认、保护、利用过程中各项有关代理业务。例如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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