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二编>>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 



    三、著作权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为了更好地理解著作权的概念,有必要将其与以下一些相关概念进行比较:
  1.著作权与版权
  著作权和版权在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中都被使用。版权在英文中称Copyright,其最初含义是"制版特权",起源于15世纪中叶,当时英国对出版书刊实行特许证制度,"即由
皇家授予伦敦出版行会的成员及其他持有特许证的人以出版书刊的特权"。[1]19世纪,日本人据此创造了汉字"版权"一词,后为旧中国立法所沿用。[2]版权的概念虽然在现代各国的立法和国际公约继续使用,但已不再仅局限于其原有的意义,而是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更多地使用著作权的概念,但在本质上与版权是同一语,对此,我国《著作权法》第56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从而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两者的关系。

    2.著作权与出版权
  著作权与出版权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等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其包含多项具体的内容。出版权是指以图书、报纸、期刊等形式对某一作品享有的复制和发行传播的权利,与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两者相结合的内容相同,是著作权重要权能之一。但在立法例上,各国作法并不相同。有的国家的著作权法把出版权单列,明确加以规定;有的国家的著作权法只规定复制权、发行权,而不把出版权单列出来。我国著作权法将出版权包含于著作权之中,而没有将其单列出来,专门加以规定。因此,在我国,著作权与出版权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
  3.著作权与著作物所有权
  著作权是一种以作品为客体的权利,它需要一定的物质载体形式反映出来,这种以一定的形式体现作品的物质载体,就是著作物,如书籍、报刊、影像磁带等。著作物所有权是指对著作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著作权是指对体现于不同物质载体之中的作品享有的权利。
  两者尽管有联系,但存在以下区别:
  首先,发生原因不同。著作权基于创作作品的活动、许可使用、继承等法律事实而发生;著作物所有权主要基于买卖、赠与等法律事实而发生。
  其次,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以不同形式体现出来的作品;著作物所有权的客体是著作物本身。
  再次,内容不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物所有权的内容是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属于财产权范畴。
  最后,保护方式不同。著作权通常采用著作权法的特殊方式加以保护;著作物所有权采用物权的保护方式。
  4.著作权与著作邻接权
  著作权与著作邻接权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各项权利,著作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过程中对其传播作品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一方面,由于对作品的传播以作品的存在为前提条件,故著作邻接权以著作权为前提条件,是从著作权中派生出来的权利;另一方面,著作权的行使、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又有赖于作品的传播,因此,著作权又与著作邻接权相辅相成,不可分离。
  但是,两者也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发生原因不同。著作权基于创作作品活动、许可使用、继承等法律事实而产生;著作邻接权基于传播作品的行为而发生。
  其次,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著作邻接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
  再次,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邻接权的客体是以作品为基础,为了传播作品而产生的传播作品。
  最后,内容不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邻接权则与之不同,并且不同的传播者享有的著作邻接权各不相同。
  5.著作权与作者权
  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作品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作者权是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人既包括作者,也包括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因此,著作权包括作者权,作者权只是著作权中的一部分,两者不能等同。
[1]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366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
[2] 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366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