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三编>>第八章 专利法概述>>第二节 专利制度的沿革和作用 

    二、我国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我国是世界上建立专利制度比较晚的国家。新中国的第一部专利法直到1984年才正式通过并颁布。但回顾过去,我国在历史上曾有过类似专利制度的法制。早在1859年,太平天国提出的《资政新篇》中规定对于新机器的发明给予奖励。1882年,光绪皇帝授予上海机器织布局以垄断权。我国近代史上第一个有关专利的法规是1898年清朝光绪皇帝在"百日维新"中颁布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章程根据发明创造的意义和实用价值的大小授予50年、30年、10年的专利权。由于戊戌变法的失败,章程未能真正实施就破产了。中华民国成立后,工商部于1912年公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规定对发明或改良的产品经考验合格,分等级给予5年之内的专利权,1928年又公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条例》,对产品或方法的发明,给予15年、10年、5年或3年不等的专利权。1932年公布了一部比较完善的《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该条例对产品或方法发明给予5年、10年的专利权。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是1944年5月29日由国民党政府颁布的,该法规定其保护对象为发明、新型和新式样三种专利。但这部专利法并没有在我国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8月11日公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规定实行与原苏联相似的"双轨制"。同年10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了该条例的实施细则。至1963年11月该条例废止时为止,先后批准了4项专利权和6项发明权。不过自1957年后就没有再批准专利权和发明权,该条例实行自那时起就已经停止执行了。此外,政务院还于1954年批准公布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1963年11月国务院发布《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同时废止了1950年的《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和1954年的《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这就是说,自1963年起,我国以发明奖励制度代替了专利保护制度。这是我国发明保护制度的一大转变。
  1978年,国家开始正式建立我国的专利制度。1980年中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正式成立。198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该法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还于1985年1月19日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与专利法同日施行。1985年3月,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至此,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制度便开始运转起来。
  但是,一方面,由于在制定专利法时缺乏实践经验,专利法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缺点和不完善之处,需要通过修改加以补充和完善。另一方面,在专利法通过以后,由于专利保护在国际科技、经济合作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国际间对专利领域一些重要问题进行国际协调的呼声日益强烈。因此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对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的决定,并规定修改条文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专利法提高了对发明创造的保护水平。具体地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拓展了专利法的保护范围。1984年专利法明确不予保护的饮料、食品、调味品和药品、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等被纳入到专利法的保护范围。第二,利权效力得到增强。专利权内容增加了进口权;方法专利的效力延伸到产品;第三,保护期加长。我国专利法把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从15年增加到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也增加到10年。第四,引入本国优先权制度,使在中国的首次申请人与在外国递交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处于同等地位。第五,取消了审查中的异议制度,改为授权后的撤销制度。经过这次修改,中国专利制度已经同发达国家专利制度保护水平相差无几。
  2000年.为了全面满足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法律法规方面的最低要求,我国再度对专利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进一步加强了专利权的效力,在1992年基础上,又将“许诺销售”列入专利权的禁止范围。根据这一规定,即使未直接以侵权产品销售获利,只要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也构成侵权。第二,将专利审查全置于司法监督之下。根据2000年专利法,所有类型的专利行政审查,其终审权都将由人民法院行使,这直接体现了程序公正的原则。这一修订是为了满足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62条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以及相关的程序而作出的任何行政裁决,均应当接受司法审查或者准司法审查。在此之前,按照1992年或1984年专利法,都只有关于发明专利申请、无效宣告、撤销或者异议等纠纷最终可以由法院作出司法裁判;有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无效宣告、撤销或者异议等纠纷,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即为终局决定。第三,增加了诉讼保全制度,使专利权人的利益可以得到更充分的保护。对一些即发侵权行为,只要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若不及时制止该行为,便会造成不可换回的损失,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种制度类似于英美法同的临时禁令。第四,为了简化程序,取消了前次修订引入的撤销专利权的程序,将其一并纳入了无效宣告的程序。经过这次修订,我国的《专利法》已经完全达到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
  另外,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以下简称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为《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