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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利制度的沿革和作用
    一、西方国家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专利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甚至更远的年代。它是在技术成果成为财富、成为商品这一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和完善的。早在13世纪,有的国家就开始承认发明创造的垄断权。比如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授予波尔多一市民制作各种多色布的垄断权,为期15年。但是,这个时候的专利权还仅是君主给发明人的一种特许权,这种特许权只不过是国王的恩赐物,并没有作为法律制度固定下来。1474年,当时的威尼斯共和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该法中规定:"在10年期限内,未经发明人的同意与许可,禁止其他任何人再制造与该发明相同及相似的装置。若他人贸然仿制,将赔偿专利权人金币百枚,仿制品也将立即销毁。”这部专利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至今仍然贯穿在现代的专利法中。因而后人称威尼斯是专利制度的发源地。
  15世纪以后,欧洲的经济中心从地中海地区移到了英国,造成这一转移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当时的欧洲宗教迫害与战争迫使手工艺工匠移居国外;另一方面也由于英国采取鼓励政策,吸引了大批外国的工匠。并且新技术的拥有者极力要求对自己的技术予以保护,因此,专利制度也就随之从萌芽状态中发展起来。1624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规”,承认专利权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有制造和使用其发明产品的垄断权。这项法令可以说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最重要的成就之一,是世界上具有现代化雏型的第一部专利法,它对以后各国专利立法的影响很大。
  英国专利制度促进了工业革命的发展,使得欧美各国资产阶级进一步认识到发明创造的经济和社会价值,更加意识到专利制度对促进技术发展和繁荣经济的重大作用。于是,各国纷纷建立了专利制度。继英国之后,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年,奥地利于1810年,瑞典于1819年,比利时于1854年,加拿大于1869年,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85年,也都先后制订了本国的专利法。
  这个时期的专利制度与萌芽阶段的专利制度不同,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并宣告发明创造属于知识产权。专利已经从封建君主的恩赐转变为依法授予发明创造者的一种合法权利。
  1883年,以法国为首的十几个国家发起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定了各成员国在制定专利法时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从此,专利制度开始向国际化、统一化、协调化的方向发展。
  进入20世纪以来,特别是六七十年代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加之它和国民经济的关系变得更加密切,经济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诸因素中,技术进步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为了适应国与国之间的智力开发、技术进步、专利贸易等方面的需要,专利法步入了超前大发展的阶段,发达国家相继采取立法措施不断完善自己的专利法,而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制订和完善本国的专利法。
  目前,世界上除极个别国家尚未实行专利制度外,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如果加上苏联解体后新独立的国家,那就是将近17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专利制度,颁布了专利法。因此,专利法并非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的社会现象。它能达到如今这样完备的形态,是经历了一个发生、发展的漫长历史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