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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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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主体与专利申请权的主体不同。在美国,只有发明人本人才可能是专利申请人,而专利权人则大都不是发明人本人。在其他国家,发明人或发明人的单位、发明人的申请权受让人、发明人单位的申请权受让人,都可能是有权申请专利的人。而谈到专利权的主体,多数国家的情况与我国相同。专利权的主体是专利权人,这点与商标权主体是相似的。由于我国专利法允许专利权转让,所以专利权人可能是有资格申请并获得专利的人,也可能是专利转让活动中的受让人。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权的主体与发明权的主体不应混淆。发明权可以是因依法获国家发明奖而产生,也可以依发明的完成被其他法规所承认而产生,也可以依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采取了保密措施,被实际专有而产生。发明权的主体与版权的原始主体相似,是发明人本人。而发明人,依照我国(及大多数国家)专利法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管理实践,只被承认为自然人。即使是集体完成的发明,具备参加并起关键作用的自然人,才被认为是发明人。在这一点上,我国专利法的理论界还没有发生过太多争论。 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真正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创造性智力活动的结果,所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应当是某个单位、团体或者小组。由于发明创造活动是一种客观事实的行为,不是一种法律行为,所以任何具有权利能力的人,不论年龄大小,均可以基于其技术创造行为而成为发明人。 我国《专利法》规定,关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即归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专利法》第6条第2款)这里所说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私营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内。 对于什么是非职务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没有直接给予定义。不过,顾名思义,非职务发明应当是指职务发明创造以外的所有发明创造。从《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所给予的定义来看,所谓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不在任何单位工作的独立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在单位原有科研任务的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以后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虽然是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也不是在本单位业务范围以内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推定申请人是有权提出申请的人。《专利法》第7条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如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专利申请权有争议,例如如果申请人的发明创造是取自他人的说明书、设计书、绘图、照片、物品或者模型的,或者取自他人使用的方法,而未经该他人同意的,或者,如果单位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不同意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个人申请的,该他人或者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或者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可以提出争议,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6条,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除了有权获得专利以外,还有权在专利申请和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法》第17条)。这一条款体现出专利法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人身权利的保护。这种人身权利既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但权利人可以声明放弃这个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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