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三编>>第九章 专利权的主体>>第一节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
  如果非职务发明创造是由二人以上共同完成的,那么这几个人就都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他们叫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他们全体共有。专利的申请应当由他们全体共同提出,仅由其中一人或者一部分人提出是不许可的。二人以上共同提出的专利申请撤回时,也必须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撤回,不能由其中一人或者一部分人撤回。
  一项发明创造的完成常常涉及几个人甚至许多人,但不能说所有参加该项工作的人都是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
  因此,没有发表具体的构思,仅仅提出任务、项目或在发明创造过程中仅仅进行过指导或提出一般性意见的人不能算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同样地,仅仅参加组织工作、领导工作、准备工作或提供文献资料的人员,也不能算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进行发明创造过程中,依据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技术方案进行具体操作的人,包括进行试验、数据处理或者绘制图纸的人等,都不是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
  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为只有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才能享有法律规定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人身权利和经济权利。
  为了能对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作出准确的判断,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应当建立详细完整的技术档案,以作为判断的客观依据,从而减少纠纷。即使这样,在实践中,判断哪一些人是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也不是很容易的。如果提出专利申请时写明的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有错误,是允许改正的。
  关于谁是或者不是发明人、设计人的问题,在职务发明创造中更可能发生,《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