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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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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 (一)职务发明的概念 关于职务发明的具体概念,各国专利法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其核心大致相同。日本专利法第55条第1项规定,职务发明是指"其性质属于单位业务范围,且完成发明的行为属于该单位管辖下的工作人员现在或过去的职务范围内的发明。"英国专利法第39条第l款规定,职务发明是指"该雇员正常工作过程中或虽在其正常工作之外,但是特别分派给他的工作中做出的发明。"泰国专利法中也有类似条款,该法第11条规定:职务发明是指"在执行雇佣合同或完成一项任务的合同中完成的发明",即使"雇佣合同并未要求受雇者进行发明活动,但受雇者曾利用过职务上供其支配的设备、资料及报告"的,也属职务发明。我国《专利法》明确给出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定义,即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第6条1款)。此处所谓单位,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该登记),企业法人包括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在内。 (二)职务发明的判断标准 对一项发明创造谁拥有专利申请权的问题,直接关系到谁将对其享有专利权的问题。这类关于技术成果权利归属的问题也是专利法律关系中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而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标准直接决定了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因此,我国《专利法》对其作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专利法》第6条1款;《专利法法实施细则》第11条)。依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所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 第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这主要是指完成发明创造的行为是发生在职务范围以内,这也就是说,判断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可以参照工作人员的职务内容或者责任范围来确定。这里所说的本职工作是指研究、设计和开发的工作。如汽车司机的本职工作是驾驶汽车,研究汽车部件的革新显然不属于他的本职工作,如果单位没有明确委派给他这项工作任务,那么他所完成的关于汽车部件革新的发明创造就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不仅研究、设计人员,而且分管技术研究、开发的企业负责人作出的发明创造,都应当认为是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至于负责一般行政事务的工作人员所提出的发明创造则不算在内。还有,既然是职务发明创造,自不应超越本单位的业务范围。超出本单位业务范围的发明创造,自然也不会在本职工作范围之内,所以不应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 第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工作人员的本职工作虽然不是研究、设计和开发的工作,但是经单位分配参加比较短期或者临时的研究、设计和开发的工作,从而作出发明创造的,也应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不过这种短期的、临时的任务要有明确的、具体的根据。如果仅仅是领导的一般性号召或者口头的赞同,还不能认为分配了临时任务。判断是不是在本职工作之外另行分配了研究、设计、开发的任务,应该有可以证明的材料,说明具体的任务和参加的人员。 第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这主要是因为这种发明创造既然是在离职以后一年内作出的,实际上它与发明人原来担任的职务有密切关系,往往是在职期间已经开始研究设计,有的甚至已经接近完成,所以应当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离职后一年的期限应当自正式办理完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手续之日起计算。 (2)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在单位没有委托研究、开发工作的情况下,主要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所作出的、在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6条第3款的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对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意思优先适用。 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其中技术资料主要是指该单位自有的内部情报或资料,例如技术档案、设计图纸和新技术信息等,单位图书馆或资料室对外公开的情报或资料不包括在内。发明人利用单位在长期生产、科学试验过程中积累起来的,形成本单位所独有的技术秘密而完成的发明也应当算作职务发明。应当注意的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是为了完成某项发明创造,而不是在完成该发明创造以后为了检测或者试验该发明创造。至于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才算是对发明创造的完成起了主要的作用,则要根据具体情况才能作出恰当的判断。如果,只是少量利用了一点物质条件,对完成发明创造不起主要作用,或者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条件,按照事先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则完成的发明创造不应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 需要说明的是,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不应取决于发明创造是在工作时间还是在业余时问完成这一点。这是由脑力劳动的特点决定,脑力劳动不同于体力劳动,不受时间和场所的限制,具有一定的连续性。简单地以工作时间和业余时间为区分标准是不科学的。因此,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职务的还是非职务的,应当依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定义具体判断,而不论它是在工作时间还是业余时间完成的。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工作单位的权利 依据《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的归属,根据申请专利的单位是不是属于全民所有制而有所不同;是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是集体所有制单位、私营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的,专利权归申请专利的单位或者企业所有。如果是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的,则应当按各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由各该单位共同持有或者共同所有。之所以作出持有与所有的区别,是因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财产是全民(通过国家)的财产,它们的专利权也属于全民所有。不过,为了扩大单位的自主权,调动单位的积极性,有必要将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这就是将这种专利权的所有权归国家,将它的经营权归单位。因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归国家所有是不言而喻的,所以专利法中只规定,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 申请专利的权利是财产权,所以发明人、设计人的工作单位可以将它们依法享有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其他单位,由其他单位申请专利。在专利申请提出以后,专利申请权(即对专利申请的所有权)也可以转让,但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须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四)职务发明的申报程序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如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属于单位业务范围之内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则应当及时向单位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发明创造的名称、发明创造所解决的问题及解决这些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完成发明创造的背景及过程、发明创造应用的可能及价值等。如果该发明创造是共同完成的,应当写明各共同发明人在该发明创造中作出贡献的比例。 单位接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后,应当在最短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在答复中,应当明确所报告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于单位确认该发明为职务发明创造等有关事项可以持有不同意见,并向单位提出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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