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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 共同职务发明,是指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设计完成的发明创造。例如两个以上研究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共同研究、共同设计的发明创造,它涉及到这些单位的责任、义务的分担和权利、成果的分享问题。为了避免发生纠纷,两个以上单位在协作共同进行研究或者设计之前,可以签订协议,明确规定双方在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特别应当对发明创造完成后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归属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种协议也可以在进行研究、 设计的过程中或者在获得研究、设计成果之后订立。没有协议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研究、设计任务的单位。这里所说的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是指完成这种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所以,如果两个以上单位协作研究、设计,各单位都有工作人员参加研究、设计,而且都作出了创造性贡献,那么各该单位就是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就共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如果两个以上单位协作研究、设计,只有一个发明人对完成的发明创造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那么只有这一个发明人所在的单位享有专利申请权,其他的单位虽然参加了协作,但是没有专利申请权。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单位在获得专利权后,对其他参加协作的单位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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