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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 委托职务发明,是指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这种发明,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专利法》第8条)。即使委托单位从资金、设备、场地等物质条件方面给予了积极支持,或作了帮助完成中间试验等一些辅助工作,也不能算作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因为,在我国,委托研究、设计一般是在国家机构或者国有企业、国家研究机构或者高等学校之间进行,双方都是全民所有制单位,委托单位提供给受托单位的资金大多来自国库。发明创造主要是受托单位科研人员的智力创造的成果。不能因为研究、设计资金经委托单位转交而将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于该单位。不过,由于委托单位付出了资金,它对发明创造也是有贡献的。所以,受托单位获得专利权后,如果委托单位有条件实施专利,委托单位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同法》第339条第1款)。如果委托单位连这个权利也没有,那么它就不会拨出资金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研究、设计了。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如果申请的单位是全民所有制单位,则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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