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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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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外国人同样也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如外国自然人、外国企业及外国其他组织等。 | |||
外国人是否可以来我国申请专利,享受我国的专利保护?现代各国之间贸易往来和技术转移非常密切,如果因为是外国人,就不给他们的发明以专利保护,就会阻碍贸易往来和技术转移。并且建立专利制度、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的目的是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同时也是为了促进国际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从而推动技术进步。所以现代大多数国家立法规定,只要符合本国法律规定,在平等互惠原则下,外国人也可以成为专利权的主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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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遵循国际惯例,根据一定的条件,承认外国自然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也可以享受我国专利法的保护,有权在我国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 关于外国自然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我国申请专利的问题,我国《专利法》参照国际惯例,按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在我国境内有经常居所的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 这种外国人在专利保护方面应当享有与我国单位和个人完全相同的权利,即享有与我国国民一样的待遇。这一点,按照专利法的解释,是不需要有条约或者互惠原则的根据的。(《专利法》第18条)。所谓的营业所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办事处不能算作营业所。对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也有同样意义的规定,《巴黎公约》第3条规定,"非本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凡在本联盟一个成员国的领土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农业的,都应享有与本联盟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这里所说的住所,其意义与经常居所相当,即指在该国居住是一种多少有点永久性的事实状况。工商业营业所,按《巴黎公约》的要求,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也就是真正进行工业生产或者商业营销活动的,而不是仅起联络作用的办事处之类的设施。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是财产权。外国人在我国长期居住、生活、工作或者外国企业和外国其他组织在我国长期营业的,应当具有享受这种财产权的权利,否则其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工商业活动会受到阻碍和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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