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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发 明
  笼统地讲,专利权的客体即是各种发明创造。具体说,这些发明创造按专利的种类又可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专利,等等。专利权的客体,由于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规定而各不相同。在德国、日本等国,其专利权的客体仅限于发明专利;在美国,其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我国,总的说来,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本章将以我国专利法为根据分别介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一、发明的概念
  专利法上所说的发明,与一般人日常所说的发明含义并不完全相同。一般人日常所说的发明,泛指创造了前所未有的东西,至于这种东西本质上是什么,并没有明确的概念。有的人甚至将科学上的发现也叫做发明。专利法所说的发明,具有严格的含义。但是,什么是发明,各国专利法解释不尽相同。日本专利法第2条规定:"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构思的高度创造。"美国专利法第101条称发明为"任何新颖而适用的制法、机器、制造品、物质的组合、或者任何新颖而适用的改进。"所谓制法,它还作了解释,是指制法、技艺或者方法,包括对已知的制法、机器、制造品、物质的组成或者材料的新用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起草的《发展中国家发明示范法》中称发明是;“发明人在实践中用以解决技术领域中某一特定问题的一种构想。”由此可见,关于发明的概念,在各国法律上均有各自的定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