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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实用新型
    一、实用新型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2款)。这种新技术方案能够在工业上制造出具有使用价值或者具有实际用途的产品。实用新型和发明相比较创新水平低些,所以,人们又称它为"小发明",把取得专利权的实用新型称之为"小专利"。在实践中,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较之发明狭窄些,对某些技术领域是不保护的,特别是没有固定形态的物质,如气体、液体、面粉、食品、液态药品等,因为这些物质不像一个具有空间的形状、活动的固体的特征;同时也不包括动植物新品种在内。就世界范围保护来说,保护实用新型的专利法律制度的建立要比发明和外观设计晚,1843年英国首先制定了实用新型条例,但仅用了40年就废除了。德国于1891年建立了实用新型法律制度,奥地利于1893年颁布了实用新型法草案,日本于1905年制定了实用新型法。我国最早对实用新型进行保护是1949年国民党所实施的专利法。目前世界上对它进行保护的国家仅10多个,在称谓上也不同,德国叫"实用证书",日本称为"实用新案",其他国家称"实用新型"或者"新型"。在立法形式上也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如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是采用专门立法的形式来保护实用新型;也有的国家将其作为专利法的一部分,也有少数国家将实用新型保护制度与外观设计法合并,如意大利、乌拉圭等国;还有的国家,比如美国、英国专利法中虽未规定实用新型专利,但实际上都把这种小发明归纳到发明中一起予以保护。
  我国专利法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把实用新型也作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的工业和科技水平,像实用新型这样的小发明数量较多,对这些小发明实施法律保护,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推动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实践证明,我国把实用新型也作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效果基本是好的。
  根据实用新型的定义,可知实用新型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1)实用新型必须是一种产品,是一种适于实用的产品。如仪器、设备、用具或日用品等。而制造这种产品的工艺方法不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2)实用新型必须是具有一定立体形状和结构或者是两者相结合的物品。形状是指从外部能观察到的外形,具有固定的立体外形和相应的功能作用,如轮胎的花纹,既有主体形状,又有防滑功能。结构是指组件或零件的有机结合,结构一般也是立体的,也具有一定的功能,如机器或有关部件等。如果是没有固定形态的物质,如气体、液体、或呈粉末状的砂糖、面粉、淀粉等,都不能成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