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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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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外观设计的概念和特征 外观设计也被称作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简称为工业设计。它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3款)。按照这个定义,外观设计应该具有以下特征: 1.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 外观设计是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不能脱离具体的产品而存在,离开了具体的产品也就无所谓外观设计了。对于那些游离于某一具体的产品之外的设计,充其量只能认为是一种纯美术作品,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能作为外观设计受到专利法的保护。比如用黑白两色可以构成一熊猫图案,单纯的一个熊猫图案尽管十分可爱,但却不能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如果将这种图案应用到冰淇淋上,那么,这个图案就成为外观设计了。 外观设计所依托的产品必须具有一定的形状,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不可能成为外观设计的载体。而且该产品还有其独立用途。产品可以是各种日用物品、工具、玩具、家用电器等立体产品,也可以是纺织品、壁纸等各种平面产品。没有独立用途的雕塑品、徽章、证书等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2.外观设计是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不同,后者是以概念性技术方案本身为对象的,而外观设计则要求在外表上有一个具体的形状或者形态作为对象。形状指具有三维空间的产品造型,例如冰箱的外形。图案一般是二维的平面设计,或者是用线条描绘,或者是用不同色彩或者其浓淡形成图形,例如地毯的图案、床单的花卉或者壁纸的花纹等。至于色彩一般是构成图案的成分。在实践中,外观设计可以是立体的造 型,也可以是平面的图案,这两者常常与色彩相结合,有时则是这三者的结合。 3.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 外观设计的目的本来是为了使产品增加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所以设计应该迎合消费者的爱好,使他们看了有赏心悦目之感,劝诱他们作出购买的决定。另外,一件美观大方的外观设计,可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因此,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外观设计应富有美感,这种美感应当表现在物品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花纹上,或者表现在物品的立体造型上。所谓美感应以多数消费者的眼光为标准,只要多数消费者认为是美的,就应认为是符合富有美感要求的外观设计了。 4.外观设计必须是适合于工业上应用 所谓适用于工业上应用,是指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能够通过工业生产的过程大量复制生产,也包括能通过手工业的过程批量复制生产。这就是说,外观设计与即使同一个人也不能制造出完全相同的另一种艺术品的艺术创作不同。不能复制或者不能大量复制的产品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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