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三编>>第十章 专利权的客体>>第四节 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第四节 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创造只要具备了取得专利的实质条件,就可以取得专利权。但是,为了保护我们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专利法》和其他一些国家专利法一样,对专利权客体的范围做了某些限制性规定.《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另一方面又于第25条规定,共有五项发明创造不能授予专利权。下面将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分别予以介绍。
  一、属于《专利法》第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1.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
  国家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如果一项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则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一个发明人发明了一台专门伪造货币的机器,就这台机器而言确实是发明创造,但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伪造货币,显然,这种同我国法律相违背的发明创造,不能纳入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不能授予专利权。
  2.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社会公德是指公认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如果一件发明创造与社会公德相违背,则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如吸毒工具、赌博工具等这类发明,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的图片或照片的外观设计等等,都不能授予专利权。
  3.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给社会治安、公共秩序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重大威胁的,如万能开锁方法一类的发明创造,会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全及不安定的因素和危险,因此,不管其发明创造的水平多高,也不能授予其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