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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专利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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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内容是专利法的核心,专利法其实质就是以赋予发明创造者专利权得以展开,以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得以实现和受到保护为其归宿。并通过在特定条件下对专利权适当限制,以便为享有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社会上得以推广和利用创造条件。 | |||
一、专利权权利内容的双重性 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从广义来说仍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结合。 所谓专利权中的人身权利,是指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身份相联系的非物质性财产权利。按照国际公约及许多国家的作法,这种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是在专利文件和专利申请文件中写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第3款规定:"发明人有权要求在专利证书上记载自己是发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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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人人身方面的权利的规定是经过一个发展过程的,1950年颁布的《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中规定,发明人还可以领受奖章、奖状、勋章或者荣誉学位,也可以在发明物上冠以本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特殊名称等,享有精神方面的权利也是较为广泛的。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中,鉴于我国对发明创造采取单一的专利保护办法,以及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所以只规定了专利权人的精神权利是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或者专利文件中写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的权利。1992年、2000年修改后的《专利法》继续肯定了对专利权中人身权利保护的这一作法,该法第17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所谓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是指因发明或设计申请专利而取得专利权后所产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属性是专利权的核心内容。有许多学者或教科书中在谈及专利权的内容时干脆不谈专利权中的人身权利性质,而只谈专利权的财产权利性质。如有学者说:"专利权,与著作权和商标权一样,是一种财产权。"我们下面也主要阐述专利权作为财产权的具体内容,但我们并不排除专利权中的人身权利性质,内容如前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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