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三编>>第十一章 专利权的内容、期限和限制>>第一节 专利权人的权利

    1.制造权
  这里所说的"制造产品",是指专利说明书中所述的在实践中被实现了的产品。该产品的制造权是专利权人拥有的一种排他的特殊权利,这种权利不允许他人未经许可而制造出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所谓"相同"是指制造出与其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所描述的那种产品,至于用什么方法制造,制造了多少数量,都无关紧要,只要是制造出与专利产品"相同"的那种产品,就构成侵权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制造出与专利产品完全一样的产品是侵权。那么,制造出与专利产品相似的产品是不是也侵权呢?从原则上讲,判断是否是相同的产品,主要依据应是专利申请中提出的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承认的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判断的标准。
  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保护的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用来解释权利要求。如果根据说明书和附图,权利要求的内容可以被认为也包括与权利要求书中具体提到的解决方案相似的解决方案,那么类似的产品也应包括在内,制造出这样的类似产品也是侵权行为。国际上大多数国家也采用这种判别的办法。
还应指出的是,制造专利产品的专有权是各国专利法普遍承认的。但在大多数国家里,至少有三种例外情况:一是根据强制许可或根据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授予的许可制造专利产品;二是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目的制造专利产品;三是产品发明的专利申请提出前,申请人以外的法人或个人已经开始制造该产品的。在我国的专利法中也有这些例外的规定。因为这些例外的情况是符合情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