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4.进口权 我国1992年《专利法》的修改中,增设了进口权。进口权是专利权人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进口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不管这种产品是从哪一个国家运进来的,也不管这种产品在国外是否享有专利权,重要的是进口的产品中包含着一项发明,而该发明已在进口国获得专利权,属于受保护的范围。 虽然从法律上讲,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对专利产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权得到保护,但是实际上由于销售者和使用者散处全国各地,对于侵权行为,专利权人难于发现,再加上时间上,精力上以及财力上的限制,难以对侵权者一一追诉。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专利权人对国内的侵权产品一般是通过对制造侵权产品的厂商进行追诉而得到保护的。那么,对从国外进口的侵权产品,则需要有进口权对进口专利产品进行控制。如果没有进口权,则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就不完全。我国增订进口权的规定,也是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有关专利部分条约和关贸总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分协议的规定相协调的。 5.标明专利标记的权利 专利的标记是指标明有关的产品是有专利保护的字样。这种标记应当标明是什么专利,例如"中国发明专利"或者"中国发明专利产品",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也应相应标明。 在上述标记之后,应当注明专利号。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专利号与其相应的申请号是相同的。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专利法》第15条)。标明标记的目的是告知第三人该产品是受专利权保护的,不得擅自仿制。在产品上标明专利标记,可以作为第三人应当得知该产品是有专利的证明。一旦发现了仿制,即可依法要求有关的第三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专利权人有权标明专利标记。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或者销售专利产品的人也可以在有关专利产品上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这是一种权利,不标明这种标记当然是可以的。不过,如果有人仿制了有关的专利产品,除非专利权人能证明侵权人知道该产品是有专利保护的(例如专利权人曾以该产品有专利保护的事实通知该侵权人),专利权人恐难获得损害赔偿。因为侵权人可以不知道该产品有专利为理由,推卸侵权责任。 专利法只说在专利产品上标明专利标记,可能是因为专利方法难于在产品上标明标记。但制造产品的专利方法可以在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该产品是依专利方法所制造,并标明专利号。至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也可以参照予以标记。 如果任何人在其非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者在包装上标明该产品是依专利方法所制造,他就是冒充专利产品,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并可以处五万元的罚款。 (《专利法》第59条)。 6.转让专利权的权利和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权利 该两项权利是专利权的利用的重要方式,具体内容详见第十三章。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