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三编>>第十一章 专利权的内容、期限和限制>>第一节 专利权人的权利

  2.使用权
  使用权包括两个方面,对于产品专利来讲是指使用其产品,即按照规定使该产品得到应用。一种产品,按照它的技术功能,可以有一种或者几种用途,不问是用它的哪一种用途,也不问是反复连续使用还是只用一次,甚至不管实际使用的产品是由专利所有人制造的,或是经专利所有人许可制造的,还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只要所使用的产品与专利人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述的产品一致,都称之为使用该产品;对于方法专利来讲,使用是指使用其方法,也即为达到方法发明的本来目的,或者为获得方法发明的效果而使用。典型的方法是由一系列的步骤组成的,生产某种产品的技术方案、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机械的、光电的、化学的、生物的、工程的等,除了生产产品的方法外,还有产生其他技术效果的方法,如分析物质、控制压力、检测温度等等。
  使用权也是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任何个人或法人未经专利人的许可,均不得使用该项专利,否则构成侵权。至于使用相似产品或相似方法,只要其相似程度与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说明书中所述的一致或包括在内,也属侵权行为。
  我国修改前的《专利法》,对于方法专利只保护方法的使用,而不保护依照该方法直接所得的产品的使用和销售。这样,任何人使用或者销售这种产品都不构成侵权,但是第三者是否使用了该专利方法比较难于发现,也难于证明,显然,这种保护方法是有缺陷的。修改后的专利法,将方法专利的效力延伸及于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就是说,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方法专利是侵权的,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也是侵权的,这样就把二者作为一个统一整体来考虑,提高了对方法专利的保护水平。当然,使用权也与制造权一样,依照法律的规定有些例外的情况,如按照强制许可或政府根据公共利益而使用专利产品或方法、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产品等。
  3.销售权
  销售专利产品也是一种受保护的行为,或者说是专利权人一种排他的权利。不管实际销售的产品是由专利权人制造的、是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还是未经其许可制造的,任何产品只要与发明说明书中所叙述的以及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提出的一致,即为专利产品。销售这种产品都需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这里也有一个与制造权、使用权中相似的问题,即销售权是只限于销售与专利文件中所述的完全一致的产品还是销售权也包括相似的产品,如果包括,包括到什么程度。这里所要应用的标准,与在制造权问题上所用的标准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销售相似的产品也是受保护的行为,只要该产品的相似已达到受保护的应有程度。
  销售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但也有两种例外,一是按照强制许可或政府根据公共利益而授予的许可而销售专利产品的;二是销售的是专利权人或经其许可投放国内市场的产品,对于这样产品的销售不构成侵权。
  同样,销售由专利产品构成或包含专利产品的物品均需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这种许可也可能是有限制的。例如只能在国内某一地区销售。应指出的是,按照我国专利法及许多其他国家的专利法,在某一特定地域内,通常只是专利产品的第一次销售才需要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