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三编>>第十章 专利权的客体>>第三节 外观设计

    二、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的区别
  为了能对外观设计有一个较为充分的了解,有必要了解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在专利法中的区别。在我国,"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除此之外,在专利法中还表现出下面一些区别:
  1.在"三性"要求上的区别
  在授予发明专利时,以及在判定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是否有效时,将以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的三性为标准。而判定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效时,则以新颖性为标准。而且,"新颖性"的含义对不同客体也有所不同。对于发明与实用新型,"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在国内被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于外观设计,"新颖性"则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前所未有的,是现有的外观设计所没有的。
  2.在专利保护期上的区别
  我国《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则是10年。
  3.在强制许可方面的区别
  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强制许可制度,只适用于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
  4.在计划许可方面的区别
  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计划许可制度,只适用于发明专利,不适用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
  5.在专利权保护依据上的区别
  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受保护范围,要以申请案中的"权利要求书"为准。申请案中的附图及说明书可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的受保护范围,则以表示在申请案中的图片或照片所反映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6.对提交不同专利申请案的不同要求
  申请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及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的、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能够实施为准。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只要求提交请求书及有关图片或照片。
  7.在优先权适用时间上的区别
  我国《专利法》是这样规定的: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专利法》第29条第1款)。
值得注意的是,在审查与复审程序上,1992年《专利法》规定, 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仅对发明专利申请案实行实质审查,对实用新型申请案除形式审查外,只进行有限"查重",即审查是否与审查员所掌握的已有申请案重复。这种查重尚不能达到新颖性审查的高度。对外观设计申请案则只进行一般形式审查。在复审方面,发明专利申请人如果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来说,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诉。在宣告一项已批准的专利无效时,程序上也存在同样的差别。发明专利权人如果对复审委员会的宣告无效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决定,也是终局的。而修订后的2000年《专利法》第41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修订的《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给予了同等的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