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三编>>第十章 专利权的客体>>第二节 实用新型
 
    三、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创造的范围
  我国专利法中对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对象规定比较原则,申请人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认识不清楚。中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几年来的摸索,根据我国具体情况,进一步明确了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创造的范围。
  1989年12月11日中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布了第二十七号公告,规定了下述各项发明创造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1) 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
  (2)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
  (3) 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
  (4) 不可移动的建筑物;
  (5) 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牌等;
  (6)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上下水系统、采暖系统、楼房通风空调系统、数据处理系统、轧钢机、连铸机等;
  (7)单纯的线路,如纯电路、电路方框图、气动线路图、液压线路图、逻辑方框框图、工作流程图、平面配置图以及实质上仅具有电功能的基本电子电路产品(如放大器、触发器等);
  (8)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