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三编>>第十章 专利权的客体>>第一节 发 明
 
    二、发明的分类
  发明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有多种分类:
  1.完成发明和未完成发明
  按发明的完成状况可分为完成发明和未完成发明。未完成发明是不能被授予专利的,因为它不具备专利法要求的实用性。如果仅仅有发明构思,这只属于未完成发明,是不能被授予专利的。
  2.独立发明和共同发明
  按完成发明的人数来划分,可将发明分为独立发明和共同发明。独立发明是指仅由一个发明人单独完成的发明。对于这类发明,发明人一人拥有完全的支配权。共同发明是指由数人合作、分工,共同完成的发明。对这类发明,其处分权由共同发明人共有。在申请专利时,应当由全体共有人达成一致意见,若有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其他各方均不得擅自申请专利。当一方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各共有方在相同条件下有先买权。共有一方声明放弃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共有各方可共同申请,但在发明被授予专利后,放弃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3.本国发明和外国发明
  按发明人的国籍划分,可分为本国发明和外国发明。
  4.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按发明的权利归属划分,将发明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工作单位。非职务发明是指职务发明以外的所有发明。非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
  5.基本发明和改良发明
  按发明间的依赖或制约关系划分,又可将发明分为基本发明和改良发明。改良发明是在基本发明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改进而获得的发明。这类发明在实施上有赖于基本发明的实施,因此在我国《专利法》中,专门为此规定了一种强制许可(《专利法》第50条)。有的国家在专利法上专门为此设立了增补专利制度。所谓"增补"便是在基本专利的基础上进行增补,也属于改良发明[1]
  6.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可将作为专利法保护对象的发明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这是专利法上最为常见、也是最为基本的一种分类。

    产品发明是指经过人们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各种制成品或者产品。这些产品是自然界中从未有过的,是靠人的创造性劳动才得以出现的,比如机器、设备、装置和各种生活用品等。对于这种产品发明,我国专利法均依法保护,并授予专利权。如果一项产品完全处于自然状况下,未经过人们的创制加工就存在的物品,就不是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可以取得发明专利的制品。
  方法发明是指人们利用自然规律把一个对象或物质改变成另一种状态或改造成另一种对象或物质所利用的手段发明。但是,那些与利用自然规律无缘,纯系抽象思维的方法,比如数学的方法,编制某种密码的方法,智力活动的方法等等,不能称之为方法发明。方法发明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分为制造方法的发明,比如半导体芯片的特殊制造技术等;化学方法的发明,比如合成树脂的制作、合成纤维的制作等等;生物方法的发明,比如水稻的杂交栽培方法等等;其他方法的发明,比如光纤通讯方法等。1984年的《专利法》,其对专利权的保护只涉及方法本身,并不延及使用方法制造的产品上。2000年《专利法》则将专利权保护延及到使用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未经方法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其专利产品以及使用、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改进发明是指人们对已有的产品和方法发明提出实质性改革的新技术方案。改进发明与产品发明、方法发明的根本区别在于,它并不是新的产品的创制和新的方法的创造,而是对已有的产品或方法带来了新的特性、新的部分质变,但没有从根本上突破原有产品或方法的根本格局。例如爱迪生发明的白炽灯是前所未有的,"通用电气"公司用给白炽灯灯泡内充以惰性气体的方法,对爱迪生发明的白炽灯进行了改进,从而大大地改善了白炽灯的质量并延长了其使用寿 命。这种发明就是改进发明。改进发明对于技术的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专利法把改进发明作为专利保护的对象。

[1]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176- 17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