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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明的分类 发明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有多种分类: 1.完成发明和未完成发明 按发明的完成状况可分为完成发明和未完成发明。未完成发明是不能被授予专利的,因为它不具备专利法要求的实用性。如果仅仅有发明构思,这只属于未完成发明,是不能被授予专利的。 2.独立发明和共同发明 按完成发明的人数来划分,可将发明分为独立发明和共同发明。独立发明是指仅由一个发明人单独完成的发明。对于这类发明,发明人一人拥有完全的支配权。共同发明是指由数人合作、分工,共同完成的发明。对这类发明,其处分权由共同发明人共有。在申请专利时,应当由全体共有人达成一致意见,若有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其他各方均不得擅自申请专利。当一方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各共有方在相同条件下有先买权。共有一方声明放弃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共有各方可共同申请,但在发明被授予专利后,放弃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3.本国发明和外国发明 按发明人的国籍划分,可分为本国发明和外国发明。 4.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按发明的权利归属划分,将发明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工作单位。非职务发明是指职务发明以外的所有发明。非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 5.基本发明和改良发明 按发明间的依赖或制约关系划分,又可将发明分为基本发明和改良发明。改良发明是在基本发明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改进而获得的发明。这类发明在实施上有赖于基本发明的实施,因此在我国《专利法》中,专门为此规定了一种强制许可(《专利法》第50条)。有的国家在专利法上专门为此设立了增补专利制度。所谓"增补"便是在基本专利的基础上进行增补,也属于改良发明[1]。 6.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可将作为专利法保护对象的发明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这是专利法上最为常见、也是最为基本的一种分类。 产品发明是指经过人们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各种制成品或者产品。这些产品是自然界中从未有过的,是靠人的创造性劳动才得以出现的,比如机器、设备、装置和各种生活用品等。对于这种产品发明,我国专利法均依法保护,并授予专利权。如果一项产品完全处于自然状况下,未经过人们的创制加工就存在的物品,就不是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可以取得发明专利的制品。
[1]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176- 17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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