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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我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 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是否有权在我国享有专利保护?实际上,我国和许多国家一样,都对外国人给予与本国国民一样的待遇。我国《专利法》第18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由此可见,按照《专利法》第18条的规定,这种外国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申请专利的,仅限于下列三种情况: (1)依照外国人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双边协议规定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我国和外国签订的双边协议中涉及专利保护问题的,只有1979年我国和美国签订的贸易关系协定,该协定第6条规定,双方同意设法保证给予对方的法人或者自然人以专利保护。 (2)依照外国人所属国和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给予缔约国国民以专利保护。国际公约是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它是保护工业产权方面的一个基本条约。我国为了更好地执行对外开放政策,便于参加国际工业产权方面的合作,于专利法生效前加入了该公约,该公约于1985年3月19日起对我国生效,我国自该日起受公约的斯德哥尔摩文本的约束。根据该公约规定,参加公约的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国民待遇。所以,凡是公约成员国的国民,不论在我国有无经常居所或者工商业营业所,在保证工业产权方面,都有权在我国享受国民待遇,并享受公约规定的其他利益。 (3)在没有上述两种的情况下,依照互惠原则。互惠原则是指: 第一,如果某一国家的专利法无条件地允许外国人向该国申请专利,则我国也允许该国国民享有本国国民的待遇; 第二,如果某一国家专利法规定以别国给予其国民以国民待遇作为条件允许别国国民在该国申请专利,则我国也可以给予该国国民以专利法保护。应当注意的是,互惠原则是指在申请并取得专利权问题上的互惠,而不是指享有相等的实体权利。这也就是说,外国人按照我国专利法有权在我国提出专利申请的,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都应当予以受理。至于该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权以及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等,则依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的法律为准。 本章学习目的、任务和重点提示:详见>>>>> 本章的课后测试:详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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