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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继受人 就发明创造获得专利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将该权利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他人,该权利也可以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去世而依继承关系由继承人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和继承人就有了获得专利的权利。这就是说,在申请提出以前,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获得专利的权利可以转让或者依继承而移转。这是各国的专利法都承认的。这种申请提出以后,申请人把他对“专利申请”的所有权转让于他人,或者该“专利申请”的所有权依继承而移转于继承人是有所不同的。后一种情况的转让或者继承是指把"专利申请"作为财产的转让或者继承。《专利法》10条所说的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解释上应当是指专利申请提出以后的转让而言,这种转让应当按照该条规定由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后生效。至于专利申请权的继承,继承人应当附具证明文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后生效。至于在专利申请提出以前获得专利的权利转让或者继承的,则无须这样办理。受让人或者继承人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专利申请。 在共同发明创造的情况下,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可以转让他或者他们在获得专利的权利中的份额。同样他或者他们的这一份额也可以依继承而移转。在这种情况下,获得专利的权利共同属于所有继续保留他们份额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其他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的权利继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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