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三编>>第十三章 专利权的利用、保护>>第六节 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
    二、处理专利侵权行为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专利权人控告他人侵权,按照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应当负举证责任。就是说,专利权人须证明他人(被告)未经许可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如果是产品专利,他可以提供被告投放在市场上的产品样品作为证据,分析该实物的必要组成部分,说明与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
  但是,如果是方法专利,要求专利权人向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证明其专利已被人使用是困难的,因为他不可能进入被告的企业进行调查,而单凭同样的产品是难以证明是否使用了专利方法的。鉴于此,在方法专利上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由被告举证证明其制造产品所使用的方法。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其产品是用专利方法以外的方法制造的,无疑就可以推定他构成侵权行为,应负相应责任。
  我国《专利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可见对方法专利,我国立法亦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这样规定符合世界各国专利法立法趋势,较好地解决了举证责任的负担问题,有利于维护方法专利权利人的利益,因而是比较合理的。